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均限於現任單位編制內職務,並經人事權
責單位任命有案者(民營機構經董事會聘僱有案者)為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