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不得併行申請,又已核定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緩召有案
者,不得再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