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由師管區分別彙
造「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報國防部備查。
儘後召集第二款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學年申請核定完畢後一個月內,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數之統計,比照前項規定以季報辦
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第十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