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二款人員,於入學註冊後申請外
,均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處理核定完畢,七月一日起生效。
申請複核者,亦應於六月底前核定處理完畢。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應於原因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並於
一個月內核定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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