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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為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度起止時間。 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有效時間,除另有規定外,悉依逐次召集,儘後 召集年之起止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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