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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95年10月13日院臺防字第0950044929號函、國防部95年
          10月30日猛狄字第0950003462號令及本部任務需要辦理。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102年06月03日國後動組字第1020010492號
          強化後備軍人及輔導幹部急難轉介服務指導要點。

二、目的:
    為強化後備軍人急難轉介服務工作,期透過建立救助資訊管道及轉介
    服務作為,對遭遇急難病困之後備軍人(輔導幹部),持續給予精神
    關懷,協助回歸社會救助,並尋求適切援助或照護,以落實後備軍人
    服務工作,期達安定社會,凝聚向心,堅實後備戰力之目的。

三、權責區分:
    (一)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1.策訂「強化後備軍人急難轉介服務指導要點」。
          2.彙整本部社會救助資訊與後備軍人急難轉介服務成效。
    (二)地區指揮部:
          1.指導所屬縣(市)指揮部訂頒指導要點與業務執行。
          2.彙呈地區社會救助資源與急難轉介服務成效。
    (三)縣(市)指揮部(含金門、連江縣後服中心):
          1.依轄區特性與需要,策訂「強化後備軍人急難轉介服務指導
            要點」。
          2.調查、彙整並建立轄區社會救助資訊。
          3.執行並呈報後備軍人(輔導幹部)急難轉介服務成效。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將第三點第一款刪除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具體作法:
    (一)熟悉相關規定:
          積極聯繫轄內各救助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榮服處、學校、
          慈善基金會等),瞭解相關法規,適時提供各級輔導組織參考
          運用。
    (二)講求服務態度:
          應以親切誠懇之態度受理案件,適切給予充份資訊說明,使申
          請者獲致關懷溫暖;對不合轉介之案件,亦應委婉說明,切忌
          有厭煩不耐等情事,造成負面效果。
    (三)把握服務時效:
          急難服務工作首重時效,各級應本「急人所急」態度,主動積
          極發掘對象,並協調轄區內救助單位迅速予以慰助、照護,以
          發揮服務功能。
    (四)運用社會資源(如附表1-4):
          全面調查轄內可供辦理急難服務之資訊,並運用輔導幹部豐沛
          之人脈,加強與各救助單位互動協調關係,廣拓慰助資源,建
          立轉介資訊,以多元化解後備軍人之急難。
    (五)實施轉介作為:
          運用連絡官、輔導幹部協助訪查對象,瞭解個案境況,協調相
          關救助單位,給予適切援助,以「轉介服務」替代「直接慰助
          」,落實照顧後備軍人。
    (六)確保資料即時正確:
          各縣(市)救助單位所訂慰問對象、標準不盡相同,各單位務
          必瞭解相關慰助法令與規範,完成急難轉介服務資訊調查,並
          適時修正資料內容,以確保資料新穎正確。
    (七)注重文宣配合:
          將急難服務「轉介」成功案例,透過大眾傳播媒體,適時予以
          宣傳報導,爭取社會認同,擴大服務成效。
    (八)實施追蹤服務:
          詳實填註「急難轉介服務案件登記處理表」,建立服務檔案,
          俾利個案追蹤服務。
    (九)按時彙呈成效:
          各縣(市)指揮部將急難服務成效併入每月工作成效,呈報地
          區指揮部彙整。

五、一般規定:
    (一)各縣(市)指揮部對參與本案有功之輔導幹部,應配合各項集
          會時機予以表揚,並納入「優秀後備幹部」實施評核;另重大
          案件或績效優異者,可專案報呈本部頒發「榮譽狀」。
    (二)本項工作首重精神關懷與轉介服務,提供轉介服務時,切勿事
          前給予「必然慰助」承諾,免因後續無法或延宕執行,造成後
          遺。
    (三)各縣市指揮部善用「1957福利諮詢專線」整合政府救助資訊,
          配合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實施轉介,以強化後備軍人服務之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