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軍醫局辦理,
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本學院依國防軍事需求,以培養國家與國軍醫療及衛生勤務等領導人才為
宗旨。

本學院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本學院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
    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
    等事項。
三、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
    標、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室: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
    、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
    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
    練等事項。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
必要單位。
〔立法理由〕
一、茲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本學院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單位,爰將第一項第三款「總務處」修正為「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
    」,並增列該處掌理事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學院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
本學院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本學院下設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學系(科)
、學程、研究所、體育室、學員生大隊、勤務隊。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
、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院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立法理由〕
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學院應接受大學評鑑,故本學院
    副校長、教育長以及教務處處長等一級行政單位主管除原本軍事任職
    條件外,如具備教師資格,可有效整合行政團隊與教學單位鏈結,提
    升評鑑成果,亦符合民間大學教授治校、學術領導管理模式;惟受限
    相關編制均為行政單位職缺,渠等人員無法支領教師待遇,爰增列第
    三項明定相關職務得以教師兼任,以利領導校務發展策略。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學院各學系(科)、學程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
人。
前項學系(科)、學程主任、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
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參照大學法第十四條,各級行政單位主管得遴聘教學人員兼任之精神
    ,爰增列第一項將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得以教師兼任之,以利校務發
    展執行。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未修
    正。

本學院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與
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刪除)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學院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本學院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規程所定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