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及依據: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有效運用人才,結合民間力量,
提昇我國國防工業及其相關科技產業之研發能力與國家整體競爭力,
落實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依據國防法第二十二條及兵役法第十一條
授權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訂定本甄選
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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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對象:參加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甄選之未履行兵役義務
役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二)志願在與國防工業或國防科技有關之研發單位服務四年。
(三)具備各大學校院或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之國
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含)以上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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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防工業甄選相關單位:
(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
(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畫或軍需生產計畫之大學校院、
研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
(三)國防工業範圍優先項目,由國防部視需要於每年修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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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額申請作業流程:國防部年度公告員額申請作業規定,用人單位於
作業時程內向國防部完成申請,其審查方式包括下列三階段
(一)資格查驗暨書面審查:依員額申請資格要項進行資格查驗,獲核
准單位,再由審查委員針對用人單位研究計畫進行書面審查評量
,並擬定審查原則,檢討計畫管理制度之週延性、前瞻性、適切
性及優缺點,予以評等與成績,核駁者網路通知。
(二)簡報暨研發成果審查:通過上述審查之用人單位,以簡報方式報
告其研發現況與未來布局、研發能量與運用、員額需求與管理及
整體規劃,由審查委員予以評等與成績,核駁者網路通知;並依
公告之研發成果發表方式進行發表,未依規定執行網路發表者,
一律取消該申請員額年度之員額核配資格。審查期間審查委員並
對其目前制度運作之管理現況與成效深入剖析,視需要赴各用人
單位進行實地瞭解(人員訪談、場地觀察、檢視制度之執行與運
作)。
(三)員額核配審查:審查委員將以各用人單位於上述二項審查階段結
果、政府核定重點政策及國防回饋與貢獻,為員額申請加分評估
考量,員額核算後,由審查委員進行員額核配複審會議,決定核
給員額之合理性並公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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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額申請要件及審查:
(一)員額申請要件:用人單位申請訓儲員額需求,必須提出完整之研
發計畫,並明確定義研發工作範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與國防單位簽定委託、合作契約者。
2.經國防單位辦理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合格者或納入合格廠商名
單之廠商。
3.所提國防科技工業有關研究計畫後,經審查與本部所屬單位可
合作研發者。
4.過去研發成果可直接轉換為國防運用,具未來合作潛力或對國
防有貢獻者。
5.研究計畫具有創新導向,成果可顯著提升國家經濟力、競爭力
及國防工業能量。
(二)審查:
1.專業審查委員會初審:依用人單位所提研究計畫、單位整體運
作成效與未來發展及訓儲制度運作管理,按前項申請要件完成
初審,並將審查書面意見及排定申請單位優先順序,經由跨部
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委員會審查。
2.國防部複審:國防部邀請各提出申請部會之代表及專業單位、
人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完成複審。
前項第一款所稱完整研發計畫,期程應為四年,未達四年之計畫必須
訂定子計畫或備用計畫;所稱工作範圍,區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
、先進技術發展及產品系統的開發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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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額分配及宣導:
(一)國防部每年依年度作業計畫時程公告合格申請單位及員額分配。
(二)各用人單位應於國防部規定期限前上網公告具體資料(包括核定
員額之研究計畫名稱、經費來源、工作性質、專長職務、待遇、
福利、工作環境及整體研發人力、能量),得編印宣導資料,送
各校院協助宣導及辦理接洽報名、申請、甄選、錄用、審查等事
宜。
(三)宣導工作,由國防部會同相關部會,組成宣導組實施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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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及甄選程序:
(一)凡合於甄選對象資格之未役役男,採網路報名,填具志願,經學
校(院)(軍訓室)確認後申請報名。
(二)各用人單位對已完成報名手續學生實施甄選考(面、口、筆)試
,完成網路甄選系統勾選後以正式函文將建議錄用名冊函送國防
部辦理,經由跨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委員會審查。
(三)國防部應召集審查委員完成審查後,核定錄取人員並公告。
(四)前二項所定日期以國防部每年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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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備軍(士)官教育:
(一)經核定錄用人員,依國防部通知指定時間、地點入營接受十二週
預備軍(士)官基礎教育,並繳驗研究所畢業證書正本,未按時
入營者,註銷其錄用資格。
(二)入營教育期間因事故未能完成基礎教育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
,報國防部核定取消預備軍(士)官及註銷訓儲錄用資格,並通
知用人單位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
足其應服之義務役期。
(三)教育期滿合格,發給預備軍(士)官適任證書,並且由預備軍(
士)官教育單位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通知及資料
轉移,分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後備司令部,以
預備軍(士)官後備役辦理報到列管。
(四)前項人員於接受預備軍(士)官教育期間,如被退訓、開除或成
績不合格者,註銷其錄用資格,並依其原有身分,處理其服役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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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務時間身分:到服務單位任職日起服務四年,期間無論在國軍、研
究單位、大學校院或公、民營機關(構)服務,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其服務起迄日以國防部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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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作調整:
(一)相關部會如因任務需要徵調訓儲預備軍(士)官時,徵調單位需
檢附原用人單位同意函,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
(二)用人單位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訓儲預備軍(士)官
時,由各用人單位向國防部申請調整,經由跨部會代表及專家學
者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核定改分配。
(三)調整之人員不列計當年申請員額,其原有服務年資併予列計。
(四)各用人單位應按申請時之職位專長任職,以從事特定之科技研究
發展。因組織變革或計畫變更,改分配之訓儲預備軍(士)官申
請調整服務單位,列入爾後年度員額申請審查評鑑事項。
(五)作業程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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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進修及訓練:
(一)各用人單位應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負責輔導教育,
培訓其專業學能,並得依工作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專業訓練或
進修,進修及訓練時間經累計達二個月以上者,均不計入服務
年限,並由用人單位報國防部列管。
(二)進修及訓練後延長服務期限,依各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並應
報國防部備查。
(三)進修及訓練與所任職務無關或未經核准者,註銷其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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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事管理、待遇及出境:
(一)在服務期間,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用人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惟不得兼研究計畫以外職務。
(二)凡出國公務、會議及休假等均應由用人單位事前報國防部核備
列管。公務及會議均應限於從事研發計畫相關工作;出國如逾
10天(含)以上者,請於 2個月前由用人單位按附件格式填列
申請表後,報由國防部組成之專業審查委員會辦理。
(三)服務期滿後,當事人志願繼續服務,得依用人單位人事管理規
定檢討議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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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相關兵役規定:
(一)服務期間,因個人事故未能履行約定,提前脫離職務或績效低
劣經免職或解聘者,由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並由國
防部函後備司令部,予以臨時召集,除大專集訓及預備軍(士
)官教育時間應折抵役期外,補足其應服之義務役期。
(二)服務期間,因病申辦體位變更,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實施體檢判等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於每月底前會
同相關單位審查,屬替代役體位者函請內政部依法轉服替代役
,並由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其資格;免役體位者辦理
免役作業。
(三)服務期滿,由各用人單位函報國防部解除其管制,並由國防部
函後備司令部,依有關兵役法規規定辦理解除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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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預算編列:本規定所需各項作業經費由國防部向行政院編列預算中
申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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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績效考評:為考評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分發到職後之工作效益,除由
各用人單位確實考核外,國防部並由下列方式考評:
(一)至用人單位實施預警或不預警方式訪查。
(二)參加國防部科技研討會、定期表報及網路線上作業研發進度、
成果。
前項考評經評鑑後排定支持之優先順序,做為爾後年度再申請核給
員額多寡、刪除或列入觀察之重要參考依據。考評計畫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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