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國軍幹部以全時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機
    構、製造工廠、醫院等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循,以符「
    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依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
    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進修對象:
  (一)碩士及國外短期進修:本部所屬志願役現役軍、士官。
  (二)博士:本部所屬志願役現役軍官,以中校階以下優先。
    部外軍職人員報考本部軍事學校研究所,由部外單位訂定全時送訓作
    業流程(準用本規定員額申請、甄選報考階段)辦理,並負責其預劃
    派職及畢業派職。

三、培訓宗旨及目標:
  (一)採公平、公正、公開甄(考)選方式送訓,以有效提昇幹部素質
        。
  (二)進修須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各總(管)監單
        位應依編裝任務需求及現員經管規劃,檢討五年培育專長領域、
        人數及運用計畫,做好預劃派職作業,畢業後確按所學專長任用
        。
  (三)攻讀碩士,以提昇軍官、士官專業素質及本職學能為目標。
  (四)攻讀博士,主在培養師資及科技研發等專業人才。但屬單位編裝
        任務需求及現員經管需求者,另以專案方式提出需求。
  (五)短期進修,以提昇單位專業水準及個人職務所需之本職學能為目
        標。
  (六)因應現行及未來欲解決之國軍各職類問題、任務(研發)目標或
        願景,結合軍事學校教學研究能量,使碩、博士學術論文更具實
        務運用性,提昇研究水準,各軍事院校碩、博士招生應以軍職生
        為主,俾符教育投資效益。

四、進修原則:
  (一)碩、博士進修以國內研究所為主、國外為輔;凡軍事學校已設系
        所,優先就讀軍事學校,軍事學校未設系所,依編裝任務需求檢
        討考送國立大學研究所;國外送訓以國內未設系所或軍事特殊需
        求者優先。
  (二)短期進修須依單位編裝任務需要,選派具有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赴國內、外實施(以赴國外相關研究所、製造工廠、研究機構、
        醫院進修為主),不得進修學位。
  (三)凡奉核定公餘進修且曾獲補助者(無論獲取學位),不得報考全
        時進修相同或較低之學位。
  (四)已獲有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或已奉核定全時進修碩、博士未獲
        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報考(進修)相同或較低之學位。
  (五)年度維持員額、教育相關預算不足時,進修員額遞減以國內博、
        碩士為優先,其次為國外短期進修,再其次為國外碩士、博士等
        順序。
  (六)為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
        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派職之要求,始可同意
        薦報,各職類員額互不流用。
  (七)凡未依規定核定之碩、博士者,不得納入人事運用,亦不可納入
        進修學資審查(即不可報考較高學位)

五、作業階段區分:
  (一)員額申請階段。
  (二)甄選報考階段。
  (三)核定進修階段。
  (四)管理與考核。

六、員額申請階段:
  (一)各職類總(管)監單位依編裝任務需求,檢討需具碩、博士學資
        之預劃職缺,律定其未來五年培育系所、專長領域、人數及運用
        計畫,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需求員額循行政系統呈報本部(軍事
        學校碩士員額以不超過前一年報考人數為原則,但各校需增加員
        額者,應提出整體招生規劃、由管監單位審核,再經權責長官核
        定後辦理),並由本部召開員額審查會,依進修原則核定培育員
        額暨軍事學校軍費生招生系所員額(軍事學校自費生及在職專班
        招生員額,以不高於前一年員額為主,如有特殊需求,應於軍費
        生員額核定前報部核定後實施,本部核定軍費生招生系所員額後
        一個月內,各校併招生簡章檢討報部核定)。
  (二)依年度預算額度及需求實況適度調整,國內、外博士培育員額優
        先滿足師資需求、科技研發,餘國內、外碩士培育依第四點規定
        辦理。
  (三)員額需求所提之系所、專長領域以現行及未來欲解決之國軍各職
        類問題、任務(研發)目標或願景為前題,先行與各軍事學校完
        成初步共識,俾據以提出培育員額及研究主題。
  (四)短期進修以建軍備戰、學校師資、新一代兵力所需或高科技之班
        次為主。
  (五)各單位附加編組職缺,不得納入需求員額申請(預劃派職規劃)
        。
  (六)員額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1.需具碩、博士全時進修及短期進修職務(缺)總需求及統計表
          (如附件一)。
        2.依附件一總需求為依據,結合現員經管規劃,檢討五年碩、博
          士全時進修及短期進修需求員額及統計表(如附件二)。
        3.在訓人員名冊及人數統計表(如附件三)。
        4.研究主題及培育計畫。

七、甄選報考程序階段:
  (一)甄選單位:各職類總(管)監單位統籌規劃、列管(直屬單位併
        各督導單位辦理)。
  (二)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評審)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從
        嚴甄(考)選。
  (三)各甄選單位辦理甄(考)選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
        審查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格審查,權責區分如
        下: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
         (1)薦報單位(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負責資
            格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函送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3)軍事學校:負責民間學歷審查,並依實際需求辦理聯合資審
            作業。
        2.報考民間大學碩、博士:
         (1)薦報單位:負責資格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作業,通過審查人員(國內民間學校
            核定員額兩倍人數、國外民間學校依核定員額)自行報考國
            內民間校院碩、博士班。
        3.短期進修: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監
          單位,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核相關進修事宜。
  (四)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本部核定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
        不限人數推薦報考,戰鬥、戰鬥勤務官科現任職主官(管)者得
        以基礎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系所審查。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
        核定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
        取。
  (五)報考國內民間大學者,由各薦報、甄選單位審查有意報考人員資
        格,依本部核定系所各別單一員額,核定兩倍人數候選資格,並
        擇優(甄選單位依職務相關性、考績及需求等)律定正、備取人
        員,候選人自行報考民間學校,若正取人員錄取後,備取人員取
        消候選資格;若正取人員未錄取學校,則由備取人員遞補,再呈
        報本部核定入學,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錄取
        ,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國外博、碩士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
        由各進修候選人自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
        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
  (八)進修學校、系所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美國大學排名前
        五十名、英國大學排名為第四、五級研究所、其他地區則以比照
        美、英大學研究所為原則,並由申請人檢具佐證資料(如附件四
        )兩份,以供查驗。

八、甄選資格:
  (一)學歷:
        1.碩士:依大學法規定(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
        2.博士:須獲有碩士學位(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通過甄試
          代替碩士學位),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
          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3.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
          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
  (二)服役年限:
        1.博、碩士延長服役審查原則: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須
          經各總(管)監權責單位列管)服現役最大年限,依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其細則第
          三十五條等規定辦理服役年限審查,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
          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
        2.報考軍事學校博、碩士進修時間資審原則:依軍事學校教育計
          畫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畢業分發派職時間
          即不得於教育計畫時程以後實施。
        3.報考國內民間大學博、碩士進修時間資審原則:報考國內民間
          大學博、碩士:依進修學年八月一日為基準,進修時間博士四
          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4.候選國外民間大學博、碩士進修時間資審原則:考量各國學制
          不同及兼顧審查機制,以核定進修員額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
          進修時間博士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若申請入學日期在八月一日前,得檢具佐證資料,以入學日期
          為審查基準。核定候選後,因故無法依入學日期入學者,取消
          候選資格。
        5.短期進修延長服役審查原則:以所佔職務編階服現役最大年限
          ,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進修時
          間六個月以下者,延長一年;進修時間逾六個月至一年以下者
          ,延長二年;進修時間逾一年以上至一年六個月以下者,延長
          三年。
        6.依本規定短期進修人員,其延長服役時間,不得與依據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合併計
          算。
        7.進修歸建時,服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以上者,始准予報考。
        8.應延長服現役時間小於進修時間者,不得納入候選或報考(就
          讀期滿因不可抗拒因素而申請延長就讀者,不再此限)。
  (三)前目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
        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
        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四)考績:最近二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以上者(初任官二年無第一
        年考績者,得以近一年考績審查);另進修博士者,近五年考績
        須至少一個甲上。
  (五)智力測驗達一00分以上;兵籍資料未登載者,視同未達標準。
  (六)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並由薦報單位依國軍人員體格分
        類作業程序核定為體格編號1或2者。
  (七)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審查合格者。
  (八)其他限制條件:
        1.自任官服現役須滿二年以上。
        2.曾在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校院進修或受訓逾一個月以上未
          滿六個月者,須歸建服務滿六個月,逾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須歸建服務滿一年,逾一年以上者,須歸建服務滿二年,以
          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日為準。
  (九)外語能力(僅限國外進修者):
        1.碩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一分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
          一九七分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0分以上。
        2.博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九分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
          二一三分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五0分以上。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上進修時間者,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
          一分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
          須在五三0分以上;六個月以下進修時間者,國軍語文訓練中
          心英語鑑定( ECL)八十分以上。前列托福成績以二年內為有
          效,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期起至入學日止,申請學校
          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托福成績;英語鑑定( ECL)成
          績以一0五天內為有效。
        4.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LT
          TC)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 B級、口試成績達 S-2以上
          ;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本部國軍語文訓
          練中心(八十分以上)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辦機構等之測驗
          成績合格者(有效期限以各項考試規定為主,最多以兩年為限
          )。
        5.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6.國內進修博士人員,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者,外語能力比照博
          士托福成績審查。
  (十)體能測驗:依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令頒年度國軍體能訓測實施計
        畫規定辦理。成績計算以採用報考當年度為主,無當年成績者可
        依據前一年成績(截止日依管監召訓計畫辦理)。
  (十一)各甄選單位律定較本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九、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一)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五)。
  (二)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六)。
  (三)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四)兵籍資料影本(與正本核對相符)。
  (五)「遵守全時進修法規切結書」(如附件七)
  (六)其他佐證資料。

十、預劃派職:
  (一)報考軍事學校碩士班者,由薦報單位預劃派職,內容應涵括編階
        職務,且須符合報考系所之對照專長,甄選單位應詳予複審,如
        有不符者應要求薦報單位修正。
  (二)報考軍事學校博士班、國內、外民間大學碩、博士者,預劃派職
        為本部核定送訓員額之單位、專長職務。
  (三)除報考本部核定不限階級博士職缺外,現階中校報考者不得以預
        劃派職上校階資審報考。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
              獲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
              間至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進修時
              間至一年。
    (二)核定進修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改。惟入學後因不
          可抗力之因素(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
          轉等),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
          (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之規範)及正式
          報告書(如附件八),呈報本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
          學校,惟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
          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
          時程,准延長六個月出國,因延期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
          (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九。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遵守全時進修法規切結書」(如附件七)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
            者)。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授權切結書中、英文各三份(附件十一、十二)。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十二、管理與考核:
    (一)列管單位(在軍事學校進修人員由該軍事學校列管;國內、外
          民間大學進修人員由本部核定之預劃派職單位列管),依核定
          員額掌握進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相關規定
          訂定管理、考核作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國內、外民
          間大學進修人員列管單位基本管考紀律要求如下:
          1.進修人員每月第一週應與列管單位承辦人聯絡,充分掌握進
            修人員在學期間家庭狀況、學習成績、研究進度等情形,並
            紀錄進修狀況備查(如附件十三)。
          2.各學期成績單影本應收繳備查,研究論文題目有修訂者,應
            由列管單位審查,確保符合研究領域及送訓目的。
          3.違反相關管考紀律情事,列管單位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資格
            。
          4.各總(管)監單位每年一、七月內將管考成果報部備查(含
            短期進修人員)。
          5.國外進修者,所有單據(成績單或繳費單)均需先經由駐外
            人員(駐外武官或軍協組,無上述單位國家者,函請外交部
            駐外單位)協助審查,並請於收到文件一週內完成認證。
    (二)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應即報部取消其
          進修資格飭令歸建(返國)。
    (三)進修人員歸建(返國)應依培育計畫以所學專長派職,俾符為
          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
    (四)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之研究方向須
          結合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
          員因指導教授研究領域調整必須修訂研究論文題目,應依本點
          第一款管考紀律要求辦理。
    (五)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進修人員於歸建(返國)後,其考績作業悉依國軍年度軍官士
          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惟未依時完成學位者(非個
          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除外),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
          甲等以上。進修碩士未取得學位者,歸建原薦訓單位;進修博
          士未取得學位者,次年仍未取得學位者,當年考績【學識】欄
          位得評列乙上,再次年後仍未取得學位,歸建原薦訓單位。
    (七)修讀博士者,須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無博士候選制度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已具博士候選人資
          格之文件),且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攜)回列管單位依
          規定備查;若未依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
          ,應即歸建(返國)。
    (八)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已提出論文尚
          未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
          進修期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
          修。延長進修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醫、牙科軍醫六個月,以
          一次為限),且須未超過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第二
          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教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
          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需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
          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九)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畢業/學位證書日期),
          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留國外不歸者,依本部「赴國外進
          修碩、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
          。國內進修藉故不歸建派職者,進修人員記過一次;承辦參謀
          未落實管考機制申誡二次,業務主管申誡一次。
    (十)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
          ,均應按時歸建(返國),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長服現役;
          未獲學位者,國內民校者,自行利用公餘時間及自費方式,完
          成學位;國外民校者,後續申請出國論文口試時,依國軍人員
          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並檢附校方正式通知文件,報部核定
          後,自行利用年度慰勞假及自費方式實施;因故中止進修歸建
          (返國),進修學位者,以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餘均
          依本規定第八點相關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
    (十一)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應主動通知列管單位於十五日內依
            年度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現
            役;因故中止進修歸建(返國)者,請列管單位查處,完成
            檢討報告後,報部備查。
    (十二)短期進修人員,核定出國前必須明確律定結訓成果,如結訓
            未取得相關認證或證書,則以第(六)點辦理。

十三、經費補助與待遇:
    (一)國外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各項補助費用,得由本部「教
          育行政」項下支應;國內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費用不予
          補助。
    (二)軍醫人員全時進修及專業臨床短期進修之各項補助費用,得由
          本部(軍醫局)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作業)「研究
          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支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中山科學
          研究院等單位得比照辦理。經核定由基金支應者,不得轉以「
          教育行政」項下支應。
    (三)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且須繳費時,
          得由各甄選單位專案呈請准予修習時限及補助之費用,且應於
          出國前呈報辦理(進修期限仍依原核准時間,不得另行要求延
          長)。
    (四)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期限終止日期(
          含返國機票費),逾期則不予補助。
    (五)凡獲得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教育部公費補助
          或其他公、民營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內、外進修期間,本部不
          另補助任何經費;其他相關進修事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六)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七)進修期間之薪給均照各相關規定辦理。
    (八)出國進修人員依本部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及
          數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九)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國軍赴國外
          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辦理
          。
    (十)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科會、
          教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
          得由列管單位(就讀軍事學校者由軍事學校申請),檢附原進
          修研究計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究經費機關
          或單位證明等資料,由總(管)監單位核定移地論文研究,期
          間本部不另補助任何經費;惟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
          長。
    (十一)為鼓勵就讀軍事學校博、碩士班軍、士官,在既定訓期內,
            擴展其國際視野,對已完成一年學業,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
            ,且托福成績符合進修國外碩士標準者,採自費短期進修學
            分模式,自行完成國外進修學校短期學分申請佐證,由系所
            甄選薦報本部核准送訓,進修期限以三個月至六個月為限,
            申請作業流程比照軍事校院博、碩士班國際學分進修實施作
            法(如附件十四)。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
          三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
          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完
          成學位要件證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調進修
          人員按時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
          位人員派職。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
          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
          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
          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
          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
          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
          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
          載。
    (六)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資格者,由原薦報單位(各軍司令部或指揮
          部)派職。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
          個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接獲命令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本款規定
            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節予
            以議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
          研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
          位依規定檢討懲處。
    (四)凡奉核定候選全時進修者,不得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
          次,或同時申請報考深造教育(指參、戰院)全時班次及軍售
          訓練等。經查違反規定報考者,於考試前,撤銷其考試資格;
          於入學前,撤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開除學籍,並函請國防
          部備查。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
          國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
          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
          學者,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
          人若欲繼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
          交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
          電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
          國防大學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
          本部所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
          可行性,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
          升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
          廠、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
          或參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
          定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
          ;入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
          動呈報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
            循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
            段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
            進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管
            制。
    (十四)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0九七000二六六
            五號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
            弊,經查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
            則核予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另管制三年
            不得報考任何教育訓練班隊。
    (十五)軍事院校請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
            算,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六)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學校獲准時程,於出國四十
            日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七)所謂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泛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
            「全時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
            伍時已就讀或已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
    (十八)凡違反本實施規定任一條款者(如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
            離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兵籍資料登載等),當事人
            取消進修資格,如已完成學業者,取消學資,不得納入人事
            運用,並檢討違失責任,依情節重大記過乙次以上處分,相
            關單位承辦人員及保薦主官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十九)為提升國軍中高階幹部戰略素養及節約與共享教育資源,深
            造教育(戰院及管理學院戰略班)學生可同時修習戰研所碩
            士學程,並依相關規定完成所需修業要件後,可同時獲得戰
            略學資及碩士學位,其管制均依本規定辦理。
    (二十)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
            劃派職之要求,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
            、預劃派職」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