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 1050002165號令修正發布第14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5年5月14日國防部(75)弘弼字第195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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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6年2月20日國防部(76)弘弼字第056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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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8年9月26日國防部(78)弘弼字第378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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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0年3月20日國防部(80)昭智字第 108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原名稱:國軍國防科學技術及一般指參人才培養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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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4年7月14日國防部(84)戌戩字第317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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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7年10月1日國防部(87)戌成字第431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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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8月30日國防部(89)易暉字第1589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原名稱:國軍軍官士官進修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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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1年3月18日國防部 (91)鍊鉌字第05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點, 並自令頒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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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國防部睦睽字第092001049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 ,並自令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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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國防部睦睽字第094000060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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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國防部睦睽字第 094000612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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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國防部選逵字第 09600127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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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國防部力培育字第097000385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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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國防部力培育字第1000004451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 、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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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 10200032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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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300012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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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40018382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6點、第8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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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 1050002165號令修正發布第14 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
          三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
          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完
          成學位要件證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調進修
          人員按時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
          位人員派職。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
          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
          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
          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
          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
          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
          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
          載。
    (六)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資格者,由原薦報單位(各軍司令部或指揮
          部)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