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
三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
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完
成學位要件證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調進修
人員按時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
位人員派職。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
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
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
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
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
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
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
載。
(六)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資格者,由原薦報單位(各軍司令部或指揮
部)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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