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軍職人員利用公餘進修,明確費用補助基準,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適用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所屬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以下簡稱官兵
)。
|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餘:係指上班日下午十八時以後、或例假日個人休、請假期
間。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單位選
送或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以增進學
識或技能之過程。
|
四、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
(一)軍官以攻讀與職、業務有關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
(二)士官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三)士兵以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
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副學
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兵以獲得高中(職)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
官、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
一律不予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
專科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
訓練中心技訓分部):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3)經勞動部評鑑合格,授權代理培訓之訓練機構。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
單位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
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
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經教育部近一次教學評
鑑合格之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
放所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軍人參
訓,並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單位、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
員依個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
科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
中心技訓分部):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結合學習需求指導開
設公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由本部
下授施訓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
事學校或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
專班,並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
核同意後實施,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能力培
訓需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
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
、施訓作業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並參酌歷
年辦況規劃,經簽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
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
及公、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
如下:(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
務有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
優良提出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
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
無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
一個學位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
依修業期限,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
之證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
合格,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
得以獲得之最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
無關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
經費補助,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
課程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
教學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
官、士官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須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
申請補助;志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
者,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
以下簡稱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全動署)、國防大學、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
事情報局(以下簡稱軍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
簡稱電展室)辦理所屬人員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
送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
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
審作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
關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
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
不符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
告,經查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
應檢討相關作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一次以上之懲罰後
,檢附作業檢討報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
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
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
習課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
提出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
事學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
新職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
於翌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
院、駐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
班次之人員,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
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
表。但已獲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公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
先。前款第七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
應依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
十名大學或系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
學,或 Webometrics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
就讀,確保教學品質,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
布核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
依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
理登錄。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
經教育部認可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
班次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
力培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
各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
、證照或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
令(指揮)部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
開始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
並得依年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
空中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
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
況,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並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
列作業綱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
行政預算編列。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教
學點,得由各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
裝具辦理轉用,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
依規定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
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
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
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
公訓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
投資方案、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
語文、管理、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
單位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
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
學習,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
套裝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
,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
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
點、定時進修實需。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第一款第四目之一增訂「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署」,又「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已修正為「國防部資通
電軍指揮部」,可包含於第一款第四目之一所稱指揮部,爰予刪除。
二、第一款第五目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
八、申請公餘進修資格、核准權責及申請規定:
(一)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未在
軍事訓練班次受訓者,得申請公餘進修。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以上單位(含比照)正
、副主官、政戰主管,有公餘進修期間職、業務代理人並簽
奉上一級單位主官核准。
2.具正規班、士官高級班軍事學資之尉級軍官、士官。但未具
正規班、士官高級班軍事學資之人員經所屬單位主管考核其
個人職、業務執行情形,並簽奉單位主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
3.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過。
(二)申請公餘進修之人員,應奉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後,始得報名參
加入學甄試及進修。核准權責如下:
1.中校級以下軍、士官、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2.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3.少將級軍官:司令(指揮)部由司令(指揮官)核准;部本
部與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由副部長核准;參謀
本部由副總長以上長官核准。
4.中將級軍官:由部長核准。
(三)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並接受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不得再報
名同等或較低學位之全時進修。
(四)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之人員,因職務調整調離原單位,或新職
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無關聯性之認定差異時,應檢
附原核准文令重新申請,並經新任職務之初、複審單位及主官
依新任職、業務需求審查及核准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各單位應依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條件,參考核准權責、申請
作業流程(如附件三)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
,以為單位、個人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六)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之公餘進修人員,不限單
一校院系所,但須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申請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七)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管理、實施方式,應由各司令(指揮
)部、本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單位、戰訓任務特性
、戰備值勤輪值實需及職務代理人制度訂定相關管制作業規範
,於簽奉主官核定後發布實施。但特殊執勤部隊單位,由少將
級單位主官(含比照)自行核定。
|
九、學習經費預算編製、核補原則及補助撥補作業如下(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五):
(一)各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之學習經費補助額度及員額,以
單位現有志願役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各司令(指揮)部專
案呈請本部同意者,得由本部挪調其他單位公餘進修額度及員
額予以流用支應。
(二)各單位學習經費補助按外、離島部隊、本島部隊、機關學校之
順序辦理,以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且每
次申請以補助一項學位或一項證照為限(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
如附件六)。所需預算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預算編列,不足部分
以本部教育訓練業務賸餘款辦理核補。
(三)各預算需求單位所需公餘進修經費(含學位、證照補助及專長
訓班)應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要計畫,於管制期限
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四)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
培訓、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
資料呈報本部審核。
(五)各司令(指揮)部、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全動
署、國防大學、中正預校、軍情局、電展室應於每年度四月及
九月底前,彙製所屬單位申請學習經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公
餘進修人員統計表(如附件七),並經單位主官及主計軍官簽
章後,呈報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六)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由人次室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並
簽報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
〔立法理由〕 第五款增訂「全動署」並刪除「資通電軍指揮部」,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
第七點說明一。
|
十、一般規定:
(一)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由本部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指揮
)部負責督導所屬各級單位辦理執行;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
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次室辦理。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官兵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
責,如所屬官兵有違反受訓學校(單位)規定、營外違法(紀
)、影響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或損害國軍形象、榮譽等情形時,
各單位主官應主動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不得核准其任何學習經費補助。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各單位
主官違失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訓練場地公餘證
照訓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時,應依各進修學校或訓
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各
權責單位應依錄取通知或證明頒布核准就讀命令,並註明就讀
校院科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之人員則另案發
布。
(五)服務於機關單位或上下班制之人員應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
學位。
(六)各級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系所與其業、職務有無關聯之
認定,由核准進修單位依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核處
,必要時,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
,比照一般軍職調任作業之人事審議會辦理,並得合併召開,
於會議結論簽奉所屬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申請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者,須經權責單位
主官核准後,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假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
避職務調整、衛哨勤務。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加同等
或較低學位之進修及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業年限期滿未獲得學位或未畢業,並曾領有
補助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人員,以申請時仍具有現役軍人
身分者為限;當年度退伍人員,則應以退伍前可取得成績單
、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十二)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及學術論文撰
寫、發表等相關規定,若肇生洩違密及抄襲情事者,依規定
核予當事人懲處。
(十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各項業務督考時機,查
核各單位辦理公餘進修相關業務執行狀況。經查核績效優良
單位之主官(管)及承辦人核予適當獎勵;績效不彰或有錯
過呈報時間、申補作業審列不實、經主(審)計部門審退等
情事之單位,檢討主官(管)及承辦人違失責任,如涉刑責
依法究辦。
(十四)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各聯參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將執行成效(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
士官及士兵三類人員)呈報本部綜辦(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
(十五)申請公餘進修並領有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未依相關規定於
修業期限完成學位者,除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
之事由外,其當年考績學識欄位應評列乙上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