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200668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9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二、第9點附件五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2月7日國防部(90)易日字第1711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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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2月7日國防部(91)易日字第264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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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國防部易日字第115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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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國防部選道字第092000886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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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3年10月1日國防部以睦睽字第093000137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點,並自頒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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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國防部睦睽字第09400029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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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國防部睦睽字第09500029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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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6年4月17日國防部選逵字第09600051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9點(原名稱:國軍幹部終身學習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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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國防部國力培育字第097000345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至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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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國防部國力培育字第09800018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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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國防部國力培育字第10100032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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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2000411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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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300039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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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400017442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至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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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07年6月14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70000958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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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700024638號令修正發布第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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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700031064號令修正發布第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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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200668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9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二、第9點附件五

立法總說明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年二月七日訂
定生效,曾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茲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及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銜稱修正,爰修正本
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單位,增列「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
    刪除「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並修正附件二及附件五,
    刪除「隨到隨辦」呈報實施複審方式、修正彙整申補人員名冊並編製
    工作計畫之期限。(修正規定第七點及第九點)
二、附件一公訓機構一覽表配合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訓練場更
    銜,並修正地址及電話。(修正規定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副學
            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兵以獲得高中(職)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
            官、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
            一律不予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
              專科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
              訓練中心技訓分部):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3)經勞動部評鑑合格,授權代理培訓之訓練機構。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
            單位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
            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
          及公、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
          如下:(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
              務有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
              優良提出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
              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
              無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
              一個學位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
              依修業期限,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
              之證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
              合格,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
              得以獲得之最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
              無關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
              經費補助,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
              課程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
            教學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
            官、士官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須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
            申請補助;志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
            者,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
              以下簡稱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全動署)、國防大學、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
              事情報局(以下簡稱軍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
              簡稱電展室)辦理所屬人員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
              送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
              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
              審作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
              關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
              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
            不符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
            告,經查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
            應檢討相關作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一次以上之懲罰後
            ,檢附作業檢討報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
            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
            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
              習課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
              提出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
              事學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
              新職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
              於翌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
            院、駐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
            班次之人員,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
            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
            表。但已獲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公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
          先。前款第七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
          應依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
          十名大學或系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
          學,或 Webometrics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
          就讀,確保教學品質,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
          布核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
          依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
          理登錄。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
          經教育部認可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
            班次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
            力培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
            各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
            、證照或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
            令(指揮)部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
            開始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
            並得依年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
            空中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
            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
          況,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並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
          列作業綱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
          行政預算編列。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教
          學點,得由各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
          裝具辦理轉用,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
          依規定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
            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
              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
              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
            公訓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
            投資方案、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
            語文、管理、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
            單位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
            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
            學習,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
            套裝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
            ,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
            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
            點、定時進修實需。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第一款第四目之一增訂「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署」,又「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已修正為「國防部資通
    電軍指揮部」,可包含於第一款第四目之一所稱指揮部,爰予刪除。
二、第一款第五目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九、學習經費預算編製、核補原則及補助撥補作業如下(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五):
    (一)各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之學習經費補助額度及員額,以
          單位現有志願役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各司令(指揮)部專
          案呈請本部同意者,得由本部挪調其他單位公餘進修額度及員
          額予以流用支應。
    (二)各單位學習經費補助按外、離島部隊、本島部隊、機關學校之
          順序辦理,以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且每
          次申請以補助一項學位或一項證照為限(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
          如附件六)。所需預算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預算編列,不足部分
          以本部教育訓練業務賸餘款辦理核補。
    (三)各預算需求單位所需公餘進修經費(含學位、證照補助及專長
          訓班)應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要計畫,於管制期限
          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四)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
          培訓、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
          資料呈報本部審核。
    (五)各司令(指揮)部、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全動
          署、國防大學、中正預校、軍情局、電展室應於每年度四月及
          九月底前,彙製所屬單位申請學習經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公
          餘進修人員統計表(如附件七),並經單位主官及主計軍官簽
          章後,呈報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六)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由人次室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並
          簽報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
〔立法理由〕
第五款增訂「全動署」並刪除「資通電軍指揮部」,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
第七點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