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政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個人積極參與全民國防教育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區分及對象如下:
    (一)傑出貢獻團體獎(以下簡稱團體獎) :對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
          作有具體貢獻之機關(構)、團體、學校。
    (二)傑出貢獻個人獎(以下簡稱個人獎) :對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
          作績效卓著或有具體貢獻之個人。

三、團體獎及個人獎之事蹟及資格如下:
    (一)團體獎:
          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且績效卓著或有具體貢獻之機關(構)、
          團體、學校:
          1.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並研訂相關法規或計畫。
          2.推行全民國防教育學校教育工作。
          3.推行全民國防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巡迴宣導工作。
          4.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工作(含結合動員演習及防災工
            作納入相關活動或課程)。
          5.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國防文物維護、保存及宣導工作。
          6.推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研究發展工作。
          7.推行全民國防教育師資培育及編製教材。
          8.策辦全民國防教育各項多元化活動及規劃相關文宣作為(含
            建置網站、資料庫)。
          9.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對所屬實施獎助評鑑。
         10.推行(展)其他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多元活動或其他創新作為
            。
         11.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執行國軍人才招募政策有具體成效。
         12.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執行年度戰演訓或救災任務有具體成效
            。
    (二)個人獎: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且績效卓著或有具體貢獻之個人:
          1.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學校教育工作。
          2.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巡迴宣導工作。
          3.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工作(含防衛動員及災害防救
            )。
          4.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國防文物維護、保存及宣導工作。
          5.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學術研究發展或發表相關著作。
          6.擔任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授課師資或編撰教材(案)。
          7.執行全民國防教育多元活動各項事宜。
          8.建置全民國防教育網站、資料庫或設計各項文宣品。
          9.其他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工作(法制或計畫)或提供重要興
            革建議。
         10.個人執行或策辦其他有關全民國防教育活動或其他創新(積
            極)作為。
         11.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執行國軍人才招募政策有具體成效。
         12.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執行年度戰演訓或救災任務有具體成效
            。

四、前點之薦報具體事蹟,以選拔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資料,每一團體或個人以一冊(二百頁內)為限;團體事蹟不得
    納入個人獎事蹟薦報。

五、薦報之類別、機關及獎項員額(如附件一):
    (一)學校教育:由教育部薦報。
    (二)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由文化部薦報。
    (三)在職教育: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薦報。
    (四)社會教育:由各單位薦報,國防部審查。
          1.各司令(指揮)部: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憲兵、資通電
            軍、薦報。
          2.國防部︰
           (1)學校(院)︰由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官校、陸軍
              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中正預校薦報。
           (2)訓練指揮部(中心)︰由陸、海、空軍教準部、後訓中心
              、憲訓中心、資通電訓測暨準則發展中心薦報。
           (3)國防部聯參︰由各單位依實際推動相關業務薦報。
           (4)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由各單位依實際執行相關任務
              薦報。
           (5)推動民事有功人員︰協助國軍各項事務推動有功團體或個
              人。
    (五)地方機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報。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組織業務調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自一百十
一年七月一日起編配陸軍司令部,爰修正第四款第三二目之三,刪除「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由該署薦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薦報:
    (一)參選團體獎之單位主官(管)同時以個人名義參選個人獎。
    (二)薦報個人獎之人員有刑事處分或軍職人員有記過以上之懲罰處
          分(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前一年度已獲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團體或個人。
    (四)當年度薦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敬軍模範選拔之團體
          或個人。
    (五)當年度同時獲選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及縣市政府考核評鑑
          優良單位或績優承辦人,僅擇一獎項辦理獎勵。

七、為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由本部成立評選會,其組成委
    員、任務、祕書處人員及迴避規定如下:
    (一)評選會設置委員十五人,國防部軍政副部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
          人,教育部、文化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推薦二員評選委
          員,其餘委員由國防部遴聘相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
          擔任,任期一年。
    (二)評選會任務如下:
          1.負責國防部所屬學校(院)、訓練指揮部(中心)、國防部
            聯參、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等單位及全國直轄市、縣(
            市)政府薦報員額之複審(推動民事有功人員,由國防部政
            治作戰局政戰綜合處協助完成審查、評選後薦報秘書處),
            並對其餘機關(單位)薦報之團體及個人實施審查。
          2.解釋評選方式、基準、過程及結果有關之事項。
    (三)評選會設秘書處,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派員兼
          任,辦理選拔表揚之行政事務及薦報資料蒐整、資格審查作業
          。
    (四)評選委員與各薦報人員(團體主官、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關係或為其直屬上司者,應自行迴避,惟相關部會
          配合秘書處辦理資格審查作業時,不在此限。

八、選拔作業如下:
    (一)準備作業:
          1.薦報機關應就具體事蹟先行完成初審,除依獲獎員額表之員
            額薦報外,得擇優薦報團體、個人各一個備額,並將薦報表
            (如附件二及附件三)、具體事蹟表(如附件四至附件六)
            及初審名冊(如附件七)紙本一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函
            送秘書處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2.秘書處於評選會議前,彙整各單位薦報資料及寄送各委員審
            查。
          3.為具體表彰全民國防教育執行績效,請薦報單位及個人應詳
            實填註評選指標具體事蹟表,由評選委員將依據評選指標具
            體事蹟表及佐證資料進行審查。
    (二)評選作業:
          1.評選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
            會議時,由權責長官或指定委員為代理人。
          2.評選會議:
           (1)評選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相關決議
              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同意後,由主席宣布之。
           (2)評選會委員就薦報事蹟對各薦報機關(單位)資格審查,
              評選出團體獎二十三個單位、個人獎四十五員,團體(單
              位)或個人總評分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表揚。
           (3)遇有各薦報機關團體(單位)或個人薦報不足額時,依團
              體獎、個人獎及推動民事有功類別,將備額納入評選。
           (4)遇備額總評分相同時,評選原則如下:
              ①團體獎:依執行作為、考核作為及計畫作為順序評選。
              ②個人獎:依特別加分及執行作為順序評選。
              ③若各項目均同分時,則由委員表決定之。
    (三)評選結果公告及複查申請:
          1.評選會決議結果簽奉國防部權責長官核定後,秘書處應將獲
            選名單公布於國防部政戰資訊服務網及全民國防教育網。
          2.參選單位不服評選結果,得於評選結果公布後七日內,以書
            面申請評分複查,複查範圍以分數查閱為限。

九、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準備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項採寧缺勿濫原則評選,國防部及所
          屬機關(構)以外之薦報機關辦理初審時,得依國防部評選指
          標,規定評選細項辦理初評。
    (二)薦報表以電子檔繕造(格式: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點,左
          右對齊,固定行高 25pt,邊界上2.5公分,下2公分,左2.5公
          分,右2公分),隨公文薦報,電子檔併送秘書處彙整。
    (三)所附之佐證資料應以電腦繕造後製成光碟並打印成冊(電子檔
          編輯頁面,影音、其他格式資料,一律擷取成照片檔或掃瞄成
          圖檔方式置入),逕送秘書處,未提供電子檔或檔案非以前述
          格式繕造,以致秘書處無法完成彙整作業者,視同無佐證資料
          。
    (四)本要點(含薦報表格式)電子檔,公布於國防部政戰資訊服務
          網及全民國防教育網,供自行下載。

十、獎勵表揚方式如下:
    (一)團體獎:頒發國防部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三萬元。
    (二)個人獎︰軍職人員及本部所屬公務人員頒發國防部獎狀一幀,
          其餘人員頒發國防部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一萬元。
    (三)為鼓勵國人積極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未獲選當年度全民國
          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團體或個人獎,薦報機關(單位)依權責自
          行議獎。

十一、獲團體獎之單位主官(管)為受獎代表,榮譽係屬該單位承辦全民
      國防教育工作團隊及全體成員,其有功人員由單位議獎。
      獲獎團體及個人於表揚日前發現有薦報不實或未依本要點規範薦報
      機關、對象及權責者,及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之情事,由秘書處簽奉
      核定後,取消其資格;薦報不實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之情事於頒獎
      後發現者,由秘書處簽奉核定後,撤銷其獲選資格及追繳其獎座(
      狀)、獎金,並函送其上級人事單位登記備查。

十二、選拔表揚作業期程如下:
      (一)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薦報收件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二)七月中旬召開評選會議。
      (三)九月上旬配合慶祝全民國防教育日活動公開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