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薦報之類別、機關及獎項員額(如附件一):
(一)學校教育:由教育部薦報。
(二)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由文化部薦報。
(三)在職教育: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薦報。
(四)社會教育:由各單位薦報,國防部審查。
1.各司令(指揮)部: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憲兵、資通電
軍、薦報。
2.國防部︰
(1)學校(院)︰由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官校、陸軍
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中正預校薦報。
(2)訓練指揮部(中心)︰由陸、海、空軍教準部、後訓中心
、憲訓中心、資通電訓測暨準則發展中心薦報。
(3)國防部聯參︰由各單位依實際推動相關業務薦報。
(4)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由各單位依實際執行相關任務
薦報。
(5)推動民事有功人員︰協助國軍各項事務推動有功團體或個
人。
(五)地方機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報。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組織業務調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自一百十
一年七月一日起編配陸軍司令部,爰修正第四款第三二目之三,刪除「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由該署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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