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7日國防部國政文心字第1120082909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及第5點附件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立法總說明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
年三月二十二日訂定生效,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一
日修正生效。茲為因應國防組織業務調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
揮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編配陸軍司令部,爰修正本要點第五點,刪
除「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由該署薦報」之規定,並配合修正附件
一;另保留薦報彈性,酌修附件一備考欄「國防部」項,以符現況及實需
。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薦報之類別、機關及獎項員額(如附件一):
    (一)學校教育:由教育部薦報。
    (二)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由文化部薦報。
    (三)在職教育: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薦報。
    (四)社會教育:由各單位薦報,國防部審查。
          1.各司令(指揮)部: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憲兵、資通電
            軍、薦報。
          2.國防部︰
           (1)學校(院)︰由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官校、陸軍
              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中正預校薦報。
           (2)訓練指揮部(中心)︰由陸、海、空軍教準部、後訓中心
              、憲訓中心、資通電訓測暨準則發展中心薦報。
           (3)國防部聯參︰由各單位依實際推動相關業務薦報。
           (4)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由各單位依實際執行相關任務
              薦報。
           (5)推動民事有功人員︰協助國軍各項事務推動有功團體或個
              人。
    (五)地方機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報。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組織業務調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自一百十
一年七月一日起編配陸軍司令部,爰修正第四款第三二目之三,刪除「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由該署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