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本規定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
    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規定:
    (一)各式制服、服裝、階級標識及其他配件之發放,均應依有關之
          籌補規定辦理。
    (二)穿著時機(場所):

三、一般規定:
    (一)為使典禮、集會活動時服裝穿著一致,負責召集單位應明確律
          定主持者、與會人員之服裝(如:甲式軍便服),不以季節服
          裝方式規定。
    (二)著軍服應穿制式皮鞋,室內脫帽,室外須戴帽;個人晉見總統
          時,室內行鞠躬禮外,餘行舉手禮。
    (三)各軍種製發之軍便帽,僅限赴外島視(督)導部隊、艦艇操作
          、飛行線及維修棚廠工作時戴用;冬季長袖毛衣應佩掛階級,
          並限於營區內穿著,外出不得穿著;另嚴禁僅外穿無袖毛背心
          ,遮蔽階級,影響識別。
    (四)承辦單位得視各種天候影響及作業需求,統一律定女性官士兵
          軍常服穿著樣式,以提升國軍女性官士兵軍常服穿著之彈性及
          便利性。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原已明定國軍人員參加典禮及重要場合著軍常服,惟現行女性軍常服
    僅搭配裙裝,茲配合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附圖,新增本規定第三
    點第四款,全面提升國軍女性官士兵軍常服穿著之彈性及便利性,以
    適應各種天候影響及作業需求,並促進性別友善工作環境,增加女性
    官士兵軍常服褲裝制式。

四、季節軍便服穿著規定:
    (一)冬季:
          1.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穿著乙式軍便服;另十二月一
            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外加夾克。
          2.海軍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及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著夏季乙式軍便服;另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著冬
            季乙式軍便服。
    (二)夏季: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著丙式軍便服。
    (三)營區指揮官可視氣候冷暖、任務,考量官兵健康以營區為單位
          ,統一彈性添減調整,惟離開營區,仍應以規定服裝穿著,以
          求嚴整。

五、野戰服穿著規定比照軍便服,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著丙式野戰服
    摺短袖。

六、野戰服之領、肩、臂章採車繡製作(含軍種布條及名條)。

七、軍人名條應標註姓名與血型。另於野戰服左胸口袋上沿加綴「軍種布
    條」,均以草綠色為底布,黑色字體標識;至其它之階級(兵科)領
    、肩、臂章等,亦應配合比照辦理。

八、各軍事學校學生服式、穿著及佩帶標識,由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各司令部訂定,呈報本部核定後服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