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規定:
(一)各式制服、服裝、階級標識及其他配件之發放,均應依有關之
籌補規定辦理。
(二)穿著時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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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規定:
(一)為使典禮、集會活動時服裝穿著一致,負責召集單位應明確律
定主持者、與會人員之服裝(如:甲式軍便服),不以季節服
裝方式規定。
(二)著軍服應穿制式皮鞋,室內脫帽,室外須戴帽;個人晉見總統
時,室內行鞠躬禮外,餘行舉手禮。
(三)各軍種製發之軍便帽,僅限赴外島視(督)導部隊、艦艇操作
、飛行線及維修棚廠工作時戴用;冬季長袖毛衣應佩掛階級,
並限於營區內穿著,外出不得穿著;另嚴禁僅外穿無袖毛背心
,遮蔽階級,影響識別。
(四)承辦單位得視各種天候影響及作業需求,統一律定女性官士兵
軍常服穿著樣式,以提升國軍女性官士兵軍常服穿著之彈性及
便利性。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原已明定國軍人員參加典禮及重要場合著軍常服,惟現行女性軍常服
僅搭配裙裝,茲配合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附圖,新增本規定第三
點第四款,全面提升國軍女性官士兵軍常服穿著之彈性及便利性,以
適應各種天候影響及作業需求,並促進性別友善工作環境,增加女性
官士兵軍常服褲裝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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