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2月25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10049715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及第2點附圖,並自111年1月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立法總說明

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以下稱本規定)於九十六年十一
月九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年五
月三十日。茲配合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附圖修正軍人穿著之制服、帽
飾,及因應現行國軍基本教練準則修正各式軍服之立正姿勢採握拳方式,
爰修正本規定第二點野戰服附圖及新增第三點第四款,全面提升國軍女性
官士兵軍常服穿著之彈性及便利性,以適應各種天候影響及作業需求,並
促進性別友善工作環境,增加女性官士兵軍常服褲裝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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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實施規定:
    (一)各式制服、服裝、階級標識及其他配件之發放,均應依有關之
          籌補規定辦理。
    (二)穿著時機(場所):

三、一般規定:
    (一)為使典禮、集會活動時服裝穿著一致,負責召集單位應明確律
          定主持者、與會人員之服裝(如:甲式軍便服),不以季節服
          裝方式規定。
    (二)著軍服應穿制式皮鞋,室內脫帽,室外須戴帽;個人晉見總統
          時,室內行鞠躬禮外,餘行舉手禮。
    (三)各軍種製發之軍便帽,僅限赴外島視(督)導部隊、艦艇操作
          、飛行線及維修棚廠工作時戴用;冬季長袖毛衣應佩掛階級,
          並限於營區內穿著,外出不得穿著;另嚴禁僅外穿無袖毛背心
          ,遮蔽階級,影響識別。
    (四)承辦單位得視各種天候影響及作業需求,統一律定女性官士兵
          軍常服穿著樣式,以提升國軍女性官士兵軍常服穿著之彈性及
          便利性。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原已明定國軍人員參加典禮及重要場合著軍常服,惟現行女性軍常服
    僅搭配裙裝,茲配合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附圖,新增本規定第三
    點第四款,全面提升國軍女性官士兵軍常服穿著之彈性及便利性,以
    適應各種天候影響及作業需求,並促進性別友善工作環境,增加女性
    官士兵軍常服褲裝制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