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各級單位主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依行政院 97年9月25日院授主會字第0970005183號「加強財務
          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辦理。
    (二)國防部 95年3月31日刻創字第0950000937號令修頒「國軍各級
          單位現金會計作業規定」。
    (三)國防部 92年8月21日刻創字第0920003006號令頒「國軍基層單
          位財務管理作業手冊」。
    (四)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101年8月7日國聯授支字第1010011681
          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
    (五)依國防部 98年2月18日國主審核字第0980000422號令頒「國軍
          各級單位內部審核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國軍單位財務行政
          內部控制機制各級主官(管)應注意事項」。

二、目的:
    為使本軍各級單位主副食費帳務處理有所依據,統一作業方式,貫徹
    統收統支,以維現金安全。

三、權責劃分:
    (一)後勤部門:負責膳食勤務作業、人員、物品、經費管理、主副
          食品價繳管理與工作執行、督導考核。
    (二)主計部門:負責主副食費(專案)款統收統支,查核伙食團經
          管人員財務收支、帳籍記載、憑證勾稽核對與經費作業程序等
          有關事項。
    (三)人事部門:負責查核所屬單位人員新進、調出、異動及搭、止
          伙人數調查、人員管理及內部管理是否確實。
    (四)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抽查各項作業程序及加強查察運補車輛門
          禁管制與點交作業、人員操守紀律管理,以防弊端、盜賣等違
          法情事發生。

四、主副食費作業原則:
    (一)凡由財務單位撥發之主副食費(含副食加給)、代扣軍士官繳
          交之主副食費、三節加菜金、餘糧價款、友軍單位(個人)之
          搭伙費、上級核發納入伙食團之加菜金等通稱為「主副食費」
          。
    (二)後勤部門依據各伙食團主副食品經補量及需求量,簽會主計部
          門開立餘糧價繳金額之單位收(領)款收據,於每月25日前,
          向地區補給庫(分庫)完成實物及代金簽證手續。經補作業方
          式應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辦理。
    (三)本部各單位現金會計(現金收支登記簿)帳務應採「現金收付
          實現制」之會計基礎辦理;伙委帳務應採「權責發生制」之會
          計基礎辦理。
    (四)主、副食費限用於辦理官兵伙食,嚴禁賒欠廠商、減發、控留
          或移作他用;各單位「主副食費」依規定交由主計部門統一保
          管,集中支付,付款時應取得副供站結算表、領款收據等做為
          付款原始憑證。
    (五)凡屬伙食團收納款項,除個人臨時餐券(卡)外,應填具「官
          兵伙食團收款收據」(格式如附件 1),本收據由後勤部門(
          伙食團督導單位)印製配發伙食團(所需印製費用由各月份伙
          食團按實際用量分攤),配發時應登錄配發管制卡。伙食團應
          依編定號碼順序使用,並按收款逐筆填發;同筆收款內容,應
          按款別(費別)逐項詳填,不得混淆。
    (六)各級主官(管)應加強官兵副食費業務督導,以照顧官兵福利
          ,尤應要求各業管部門(監察、人事、後勤、主計部門)督導
          辦伙單位確實建立起(搭)、止伙人員名冊,及時收繳新兵或
          外單位搭伙費,精實核算主副食品實物費款申撥數量,每日依
          額度量入為出並調製「伙食公布表」,俾利定期與副食品供應
          站對帳及繳款,落實每月各伙食團與主計部門結算伙食帳,並
          嚴格管制外購副食品比例,以避免衍生後遺。

五、主副食費帳務管理:
    (一)經管單位財務人員:
          1.各單位依辦伙實際需要,得向主計部門申借「副食費週轉金
            」(按當月副食費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收入時應按規定
            納入「現金收支登記簿」中以「副食費週轉金」科目設帳管
            制。「副食費週轉金」用以支付單位止伙費、炊具費、瓦斯
            費及無法向副供站採購之零星副食品等為限。每月25日前填
            送「副食費週轉金申請單」(格式如附件 2),並檢附支出
            原始憑證送主計部門申請撥補後歸墊;如月中週轉金不敷使
            用時,可適時申撥。
          2.搭伙人員之主副食費款限於每月20日前收齊,各起伙單位應
            繕造「搭伙人員名冊」,簽奉主官(管)核定,並於「現金
            收支登記簿」以「主副食費」科目完成帳務處理後,同時檢
            附「搭伙人員名冊」,解繳主計部門(撥入主計部門國庫機
            關專戶存款帳戶)。
          3.止伙費之申請,應於止伙前 3日填具「止伙申請單」會辦起
            伙單位伙委並簽奉主官(管)核可後完成申請;止伙費之核
            發,應繕造「止(退)伙申請人員名冊」或個人領據並檢附
            止伙申請單,簽奉單位主官(管)核可後列支。(詳附錄 1
            )
          4.主副食費款未經解繳主計部門並完成核定申借副食週轉金前
            ,不得逕行運用。
          5.年度開始前收到後勤部門製發「官兵伙食團收款收據」應妥
            善保管使用,收入現金時,第一聯交繳款人,第二聯交伙委
            納入伙食帳冊原始憑證,第三聯納入單位現金收支登記簿「
            主副食費」科目完成帳務處理,並適時解繳主計部門。(詳
            附錄2)
          6.各單位依「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辦理止伙申請,經主官
            (管)核可後按時核發當事人,嚴禁拖延發放。
    (二)伙委職責:(詳如附件3)
          1.伙委應依據財務單位製發之當月份「薪餉發放名冊」及搭伙
            名單,建立「官兵起(止)伙登記簿」,據以管制每日起(
            止)伙人數及主副食費之運用,並對當月應收之主副食費管
            制稽催收繳。
          2.伙委每日依據「官兵起(止)伙登記簿」、「國軍官兵個人
            主副食費給與表」(詳附錄 3)、核算每日主副食費、主副
            食品及當日菜金與主副食品實際支出,調製「伙食公布表」
            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 4),呈主官核閱後,一份於當日中
            午12時前張貼於餐廳公布欄,另一份彙整後併每月伙食帳冊
            裝訂備查。
          3.副食費內含炊具費每人每月20元,專供廚房、餐廳、消耗(
            零星)性用品補充及清洗用品、引火材料等支用,如有節餘
            ,仍運用於改善官兵伙食,主副食費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如
            違規定依法究辦。
          4.「主副食費」由同一主計部門納管之起伙單位間相互搭伙,
            需辦理「搭伙費」轉帳時,由搭伙單位於搭伙 3日前檢附「
            副食費款撥出支用憑單」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 5),報請
            主計部門辦理轉帳事宜。【第一聯單位伙委自存記帳、第二
            聯送交主計部門據以辦理轉帳撥款、第三聯撥入單位(受搭
            伙單位)伙委記帳】。
          5.依據財務單位驗放核發結帳清單所列主副食費與經管財務人
            員(預裁士)管制之「副食費週轉金」、「主副食費」項下
            之收支事項勾稽並編製「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格式如附
            件 6),將主副食費收入(含臨時搭伙費)、菜金支出、炊
            具費支出、止退伙費及其它雜項支出等收支事項,逐日逐筆
            登載,日清日結,並在「結存」欄,隨時記載累計餘額,以
            瞭解主副食費運用狀況,作為後續辦伙之參考,當月月底與
            主計部門完成帳目核對結算,並編製「伙食現金收支總報告
            表」(格式如附件 7),如有差異應於總報告表「附註欄」
            說明之。
          6.副食供應站與各起伙單位每旬結算,若有差異,應於核帳時
            在「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末項支出欄填載「調節(副供站
            )本月菜金價差」及其差額(「+」號表增加支出數、「-
            」號表減少支出數)。
          7.每月薪餉結報完畢後,應將「薪餉發放結帳清單」、財務單
            位寄發之「官兵薪副費撥發資料回覆表」與主計部門之收入
            數核對是否正確無誤;另主計部門應於每月月底提供「各起
            伙單位主副食費收支明細分類帳」以供核對,各起伙單位收
            到主計部門提供之「主副食費收支明細分類帳」應儘速核對
            「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帳載資料,若帳務不符應(次月 5
            日前)完成編製「主副食費往來調節表」(乙份送主計部門
            審查,格式詳附件 8),並將上述資料併當月主副食費總帳
            冊呈主官核閱。
          8.「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須逐日登載,於每月終了辦理結帳
            結算,次月10日前將各項憑證(含送主計部門支付憑證影本
            )及每日公布之伙食公布表(存查聯)、採買單、伙食外購
            收據、發票等相關原始憑證(正本送審者以影本代替)每月
            按日序裝訂成冊,並會人事、後勤、監察、主計部門審查。
            若有透支即檢討原因研擬改進措施,全案彙整成冊簽會相關
            人員後呈主官核閱,並於次月公開會議中提報與公布,移單
            位經管財務行政人員(預財士)保管備查。
          9.當月份已發生債權、債務數應於次月 5日前全數清理收繳款
            項後解繳或簽請主計部門付款,以減少應收與應付帳款產生
            ,確保現金安全。

六、注意事項:
    (一)「國軍官兵個人主副食『給與計價基準』表」所列「地區性副
          食實物補助費」,係核實直接撥入伙食團,除因公需繳搭伙費
          至其他伙食團者,可申請止伙外,餘不得造冊領出發給個人。
          (詳附錄4)
    (二)伙食帳冊裝訂順序:封面、伙食帳冊總結簽案、往來調節表、
          薪餉結帳清單、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封面、收支總報告表、
          收支登記表)、當日伙食公布表、當日副食品採買銷貨報表、
          當日各項收支簽案、憑證(正本送審者以影本替代)、每旬副
          供站副食貨款結算表等按日序時裝訂成冊,以利帳務勾稽核對
          。(詳附錄5)
    (三)主副食費之收付除支付個人小額止退伙費外(以「副食費週轉
          金」先行墊支),餘均應以國庫轉帳或國庫支票簽付為原則(
          包含因公需繳搭伙費至其他伙食團者),以確保公款安全。
    (四)主計部門應彙整各伙食團所編製「伙食往來調節表」,經審核
          無誤後於次月15日前填製「主副食費結存數統計表」(格式如
          附件 9)送上一級主計部門彙整,並於次月重要會議中提供書
          面資料供各業管單位參考運用。如審核發現伙食團有逾乙個月
          以上應收或應付帳款,亦應於會議中提出報告,以強化單位內
          控機制。
    (五)因應辦伙實際需要,無法向副食供應站採購之副食品(如燒餅
          、油條、蛋糕、飲料等),得向外採購,惟採購時應先簽請主
          官(管)核准後列支,其總額度依國防部(82)恭惠字第5148
          號令規定不得超過當月副食費10%(如向部隊營站或地區福利
          品供應站採購者不受此額度限制)。
    (六)主副食費節餘改善之方法:編訂「伙食節餘運用先期計劃表」
          ,依比例加菜,莒光日20%、慶生會20%、部隊演訓20%、平
          時40%分配於平時伙食費內食用,嚴禁暴飲暴食,造成浪費情
          事。
    (七)各單位主副食費收支憑證之保管,應依「國軍各級單位預算簿
          籍憑證保管期限」規定辦理,自總決算公布日起會計帳籍憑證
          保管年限如下:

        (圖表請參閱附件)

    (八)「主副食費」依規定交由主計部門統一保管,集中支付,原始
          憑證依「會計法」及「國軍各級單位現金會計作業規定」等相
          關規定裝訂保管,嚴禁退回各伙食團自行保管,肇生重複列支
          或原始憑證遺失等情事。
    (九)各單位因演習、移防、駐地調整等任務關係,脫離副供站供應
          或須分伙零星採購時,應具文報請權責單位核准後,由主計部
          門發還該單位主副食費,單位並須即歸還「副食費週轉金」;
          前述單位歸建後,應於 3日內向主計部門申借「副食費週轉金
          」,並將保管之「主副食費」科目結存數全數解繳主計部門。
    (十)各伙食團應依據當月份起伙人數於月份開始前簽奉權責長官核
          定炊具費額度(每人每月20元),並管制使用。如有節餘應於
          當月底前結轉該伙食團副食帳。
    (十一)每月薪餉結帳時,單位主副食費因追補當事人薪餉差額所產
            生代扣「追(僅)扣副食差額」係指學生畢業任官或士兵晉
            昇士官,因其主副食費學生畢業任官或士兵晉昇士官,均已
            併入其個人薪俸發給,故須由其個人負擔,應開立伙食團收
            (領)款收據向當事人收取,歸還單位主副食費運用。
    (十二)演習部隊搭伙等團體性副食費支出,應由業管部門造冊簽請
            單位主計部門統一辦理銀行(郵局)轉帳,並檢附人員名冊
            函知受領單位查照,以釐清責任。
    (十三)各受撥新兵單位人事部門收到新訓單位函送新兵主副食費撥
            交名冊,應先查明其所歸屬伙食團,另查證是否為二階段受
            訓人員,並會請主計部門及電話紀錄通知各伙食團據以收帳
            或賡續管制辦理受訓人員搭伙匯款事宜。嚴禁無故拖延,造
            成施訓單位困擾,凡經查獲前揭情事,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十四)食用後廚餘,其處理方式及次序如后:
            1.尋商變賣,應與承商完成訂約,其所得之價款全數用於改
              善官兵伙食,不得移作他用並依「國軍各級單位現金會計
              作業規定」納入副食費科目登帳管理。
            2.依一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辦理回收之。
            3.尋商變賣或委託公、民營處理之機構,均應取得主管機關
              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合約中要求承
              商(或處理機構)依環保規定處理,並負環保責任。
    (十五)「國軍官兵個人主副食『給與計價基準』表」所列主副食品
            (白米、食用油及炊煤)應設帳籍隨時登記,每月領入(運
            補)及每日發出主副食品,應逐日計入分類登記表(格式如
            附件10),妥善保管備查。依「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作業規
            定」,已屆保管年限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者,須徵得上一
            級機關同意後為之。
    (十六)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以命令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