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忠愛熱線處理作業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暨本部任務特性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文無修訂

二、目的:
    為建立良善機制,俾期改變官兵對「0800」申訴專線功能刻板印象,
    進而將個人及單位問題、疑難、興革意見向本部反映,並由本部妥處
    疑難,以建立官兵循體制內反映之正確觀念,凝聚官兵向心,鞏固單
    位團結和諧。
〔立法理由〕
酌予修訂內容。

三、處理作業:
    由本部統一設置(0800077775)聯合服務專線,下設九線服務電話(
    忠愛熱線分機電話表如附件 1),透過語音系統自動轉接至人事軍務
    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動員管理處、政戰綜合組及督察室等單位
    ,提供24小時狀況反映服務。(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圖附件2)
〔立法理由〕
一、同第一點說明。
二、配合本部幕僚單位組織調整,刪除法律事務組、軍眷服務組、軍紀督
    察組;並增加督察室。

四、服務範圍:
    (一)有關人事服務、教育訓練、作戰演訓、後勤補保、醫療衛生、
          法律諮詢、軍品採購、眷改貸款、心理輔導、軍(風)紀維護
          、幹部管教、動員教召、後備軍人管理及留守業務等興革意見
          與業務諮詢。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肇生二十四小時內移轉人事部門依性騷
          擾防治法、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等相關
          規定辦理)
    (三)官兵及其家屬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四)官兵受到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情事。
〔立法理由〕
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四篇第三章「國軍人員申訴處理」九十
八、申訴範圍,修訂本規定服務範圍內容,並調整項次。

五、權責區分:
    (一)人事軍務處:
          1.接辦忠愛熱線 1線分機反映人事業務、幹部管教之申訴、興
            革意見與業務諮詢等案件處理。
          2.彙整、統計並查報人事業務、幹部管教、興革意見、業務諮
            詢與疑難妥處等處理成效。
    (二)戰備訓練處:
          1.接辦忠愛熱線 2線分機反映教育訓練、作戰演訓之申訴、興
            革意見與業務諮詢等案件處理。
          2.彙整、統計並查報教育訓練、作戰演訓、興革意見、業務諮
            詢與疑難妥處等案件處理成效。
    (三)後勤處:
          1.接辦忠愛熱線 3線分機反映後勤補保、醫療衛生、軍品採購
            之申訴、興革意見與業務諮詢等案件處理。
          2.彙整、統計並查報後勤補保、醫療衛生、軍品採購、興革意
            見、業務諮詢與疑難妥處等案件處理成效。
    (四)動員管理處:
          1.動員整備科:
           (1)接辦忠愛熱線 4線分機反映動員教召之申訴、興革意見與
              業務諮詢等案件處理。
           (2)彙整、統計並查報動員教召、興革意見、業務諮詢與疑難
              妥處等案件處理成效。
          2.後備管理科及組訓輔導科:
           (1)接辦忠愛熱線 5線分機反映後備軍人管理、轉、免、除、
              回、禁役之申訴、興革意見與業務諮詢等案件處理。
           (2)彙整、統計並查報後備軍人管理、轉、免、除、回、禁役
              及輔導組織等業務興革意見、諮詢與疑難妥處等案件處理
              成效。
    (五)督察室(法務):
          1.接辦忠愛熱線6線分機,以提供官兵法律諮詢服務。
          2.彙整、統計並查報法律諮詢案件處理成效。
    (六)政戰綜合組:
          1.接辦忠愛熱線 7線分機反映官兵心理輔導、政戰幹部經管之
            申訴、興革意見與業務諮詢等案件處理。
          2.接辦忠愛熱線 8線分機反映眷村改建、眷宅分配及基金貸款
            之申訴、興革意見與業務諮詢等案件處理。
          3.彙整、統計並查報心理輔導、政戰幹部經管之興革意見、業
            務諮詢、疑難妥處與眷村、眷宅與基金貸款之案件處理成效
            。
          4.綿密運用忠愛報刊載「忠愛熱線」作業規定及其意涵,並配
            合業管單位製作海報、攜行卡等文宣品,俾期擴大宣教效果
            。
    (七)留守業務處:
          1.負責留守業務之申訴、興革意見與業務諮詢等案件處理。
          2.彙整、統計並查報留守業務案件處理成效。
    (八)督察室(監察):
          1.接辦忠愛熱線 9線分機反映軍(風)紀維護、官兵權益等申
            訴、興革意見與業務諮詢之案件處理。
          2.管制全軍官兵及眷屬申訴案件,及業管單位妥處回覆成效。
          3.綜理官兵對各部門業務興革意見與業務諮詢案件,並管制各
            單位處理情形。
          4.每月配合會報時機,提報各業管處組案件管辦情形,並檢討
            改進。
〔立法理由〕
一、同第一點說明。
二、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四篇第三章「國軍人員申訴處理」九十
    八、申訴範圍,酌予修訂各幕僚單位服務內容。
三、配合本部幕僚單位組織調整,刪除法律事務組、軍眷服務組、軍紀督
    察組;並增加督察室。
四、酌予修訂條文內容。

六、一般規定:
    (一)各業管部門受理案件後,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
          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掌握辦理時效,妥善處理、追蹤管制
          ,使每案處理情形回覆當事人並副知交辦單位結案。
    (二)各業管部門針對受理申訴、反映案件,均應管制處理並詳實登
          錄於案件管制彙整表(附件3),簽奉權責長官核示,於當月2
          5日前將反映案件統計表(附件4)函送軍紀督察組彙整。
    (三)遇有緊急性、危害性問題(如遭體罰、凌虐、性騷擾、或自我
          傷害傾向等生命受到危害情況)時,除應立即斷然處置外,同
          時電話告知單位主官(管)採取直接、有效之處置,秉持問題
          不過夜,對申訴人妥採隔離措施外,並由單位高階幹部或監察
          部門查明究辦,以保障其身心安全。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172、173條之規定,各單位不得以非本單位業
          管為由拒絕接受案件,應秉持服務精神,妥善詳細紀錄案情,
          移業管部門處理,並告知申訴人。
    (五)接聽電話人員應以接納、尊重、關懷、同理心之態度,及溫和
          語氣、適當音量與當事人交談;態度認真,語氣和緩,講究技
          巧妥善處理,避免有不良影響,俾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六)官兵對執行任務發現窒礙問題,可依個人經驗研提興革意見,
          提供各單位參處,業管部門就法令規定、權責,研處可行方案
          ,俾能精進工作效率;若與現行法令有所牴觸,亦應委婉說明
          ,以釋疑義。
    (七)為鼓勵官兵循體制內反映,每月配合會報時機,提報各業管處
          組案件管辦情形,並檢討改進。
    (八)專業負責,專案管制:為強化「申訴制度」案件處理時效,依
          部頒要求提升處理層級,將申訴案件依類別統由本部各業管依
          權責管制及處理與回復,以符合「事務有定規、業務有專責」
          及「一級督導一級」原則。
    (九)掌握時效,妥善回復:各級主官(管)接獲申訴案件,應即刻
          處理並回覆當事人,如對處理結果不滿意,不受越級限制得逕
          向上級或本部提出申訴;本部各業管接獲「國防部1985專線」
          轉交之案件,應儘速簽呈權責長官後查明處理。另各類申訴案
          件查處,經由國防部聯參循業管體系交查後,不得往下交查,
          應本部業管逕行查覆,並於查證後統一回復申訴人並副知督察
          室登記解管,俾利後續滿意度追蹤調查。
    (十)申訴人身分保密及人身保護:
          1.申訴人身分(如姓名、單位、住址、聯絡電話等)確實保密
            ,調查人員調查案情時,應注重技巧,迂迴處理,並恪遵相
            關保密規定,防範申訴人身分揭露。另由地區級(含比照)
            監察部門於申訴錄案日起一年內,定期追蹤申訴人是否遭受
            單位幹部、同僚刁難或不當情事,若有違犯者,依情節分別
            予以行政處分或移送法辦(追蹤管制登記表如附件5)。
          2.申訴案件若事涉領導統御、不法情事及人身安全等情,為免
            申訴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人員遭報復,各單位應視案情
            需要,得由地區指揮部依權責主動調整申訴人及相關佐證人
            員服務單位,避免衍生後遺,以維申訴人權益及安全。
    (十一)案案管制,有效處理:各單位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處理
            完畢,應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延長 1個月,惟以乙次為限,並
            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同時副知本部管制,對逾時
            未辦理解管,本室除每週製作案件辦理進度管制表,追蹤管
            制辦理進度外。另配合每月部務會報等時機提報辦理情形。
〔立法理由〕
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四篇第三章「國軍人員申訴處理」九十八、
申訴範圍,酌予修訂工作內容,並調整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