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忠愛熱線處理作業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修訂生效。現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組織編裝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爰據修正本規定,其重點如次:
一、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本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改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修正本規定名稱為「國
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忠愛熱線處理作業實施規定」以符合
實況。(修正實施規定全銜)
二、本部政治作戰室(政戰綜合組、軍眷服務組)及督察室(軍紀督察組
、法律事務組)組織編裝整併,酌予修訂規定內各處室權責區分內容
。
三、因應本部所屬各地區第一及第二後備部隊訓練中心成立,增修案件統
計表單位名稱。
四、另依國防部 109年10月16日發「修頒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國
督軍紀字第1090223202號令),併案修訂本實施規定申訴服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