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建立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FAC)管制作業,藉審查各項軍品基本管理
性資料及可籌補數量,增進國軍軍品管理之資訊正確性,減少軍品超
呆超存現象,避免人為疏失造成公帑浪費等情事,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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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一)依據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規定之補給品主分類表(如附件
一),且依國軍軍品料號作業程序編訂料號之預劃籌補品項均
應辦理採購計畫資訊審查。
(二)免預審範圍:
1.書籍、軟體、工程、技術、勞務等項目。
2.列入物品、財產項目之詳細分類,請依「國軍財產管理作業
規定」與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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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務職掌: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負責國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作業規定訂定。
2.督導考核各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成效。
3.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機制建立與管理。
(二)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1.負責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2.國軍各級採購業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3.國軍所屬單位申購國防部核定購案權責,實施購案審查,並
依採購三階段之核定、訂約、結案執行進度,督導各單位完
成國軍採購管理系統資訊輸入作業。
(三)各司令(指揮)部:
督導及考核所屬採購作業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執行
成效。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陸軍後勤指揮部、海、空軍保修指揮部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1.負責所屬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之稽核與管理。
2.負責向國軍後勤資訊系統提送所屬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將「國防採購室」修正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修正
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另「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
電軍指揮部」銜稱修正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正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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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原則:
(一)國軍各式裝備、零附件、車輛、醫療等納入存量管制之項目,
依配賦數、帳籍數、在途物資及需求現況辦理可籌補數審查。
(二)不審需求範圍:主、附油、被服、糧秣、經理品、陣營具、研
發或改良品項等;僅審查料號管理性資料,惟採購計畫資訊仍
須依本規定填註。
(三)彈藥、飛彈需求採人工審查(請依本部令頒後勤政策指導彙編
精準彈藥及批號彈藥籌補(建)方式原則實施),餘依不審需
求範圍傳送軍品採購計畫資訊(彈藥部分須於採購計畫清單內
註明彈藥鑑定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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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作業方式:
(一)各單位辦理軍品採購作業,應於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系統(http
s://niin-log.mil.tw/)傳輸軍品採購計畫資訊(FAC)格式
說明(如附件二),作業均以資訊線傳為原則,英數字以.txt
檔案格式( ASCII碼)或單筆鍵入資訊系統中,資訊傳送時接
收使用者識別碼以各資訊異動代號表示。
(二)依據各單位線傳資訊,由國防後勤資訊資料庫核對軍品基本資
料及需求管制資訊,並依審查結果回復軍品需求審查回饋資訊
( FAD)格式及說明(如附件三),另回饋代碼說明表(如附
件四)。
(三)軍品需求審查回饋資訊( FAD)未同意採購項目,依剔退原因
檢討修正後重新傳送,以利購案審查作業之查詢及校核。
(四)屬資訊傳輸內容錯誤之待校正欄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FAC
)系統不予異動,各單位應依系統回饋資訊( FAD)主動檢討
校正。
(五)各類資訊之數據欄(數量、單價、預算、匯率等)齊右填註,
空位一律補零。日期一律使用西曆年、月、日(YYYY-MM-DD)
格式。
(六)軍品採購計畫清單之軍品料號、撥發單位、採購數量、單價與
幣別應與預審同意之採購數量、單價與幣別相符,如有異動,
應修正資料後重新線上送審。
(七)請友軍委購項目,原委購單位應先辦理預審,並將預審同意之
購案編號通知友軍。
(八)各軍種呈報國防採購室之部核案件前,須先依本規定辦理資審
( FAC)項目與採購計畫清單內容對照審查,後續購案程序(
採購計畫核定、招(決)標及履約驗結),依國防採購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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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說明:
(一)各單位採購各項軍品(含小額採購、委製或交製案),均應比
照一般採購案,編訂購案編號,並納入本作業管制。
(二)各軍種應運用現有各類軍品管理性資料庫(如:軍品料號、裝
備、零附件管理),建立資料稽核功能,置重點於資料正確性
,並持續清整系統資訊,避免影響採購精準度。
(三)國防部令頒之「財物勞務購案聯審作業程序」,已將軍品採購
計畫資訊( FAC)資審作業列入審查要項,為落實軍品籌補管
制,請各單位針對自核自辦採購案件,應比照納入購案審查作
業程序,避免因人為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採購。
(四)各單位執行情形,將列入本部年度督導查察稽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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