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建立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FAC)管制作業,藉審查各項軍品基本管理
    性資料及可籌補數量,增進國軍軍品管理之資訊正確性,減少軍品超
    呆超存現象,避免人為疏失造成公帑浪費等情事,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一)依據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規定之補給品主分類表(如附件
          一),且依國軍軍品料號作業程序編訂料號之預劃籌補品項均
          應辦理採購計畫資訊審查。
    (二)免預審範圍:
          1.書籍、軟體、工程、技術、勞務等項目。
          2.列入物品、財產項目之詳細分類,請依「國軍財產管理作業
            規定」與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三、業務職掌: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負責國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作業規定訂定。
          2.督導考核各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成效。
          3.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機制建立與管理。
    (二)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1.負責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2.國軍各級採購業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3.國軍所屬單位申購國防部核定購案權責,實施購案審查,並
            依採購三階段之核定、訂約、結案執行進度,督導各單位完
            成國軍採購管理系統資訊輸入作業。
    (三)各司令(指揮)部:
          督導及考核所屬採購作業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執行
          成效。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陸軍後勤指揮部、海、空軍保修指揮部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1.負責所屬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之稽核與管理。
          2.負責向國軍後勤資訊系統提送所屬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將「國防採購室」修正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修正
    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另「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
    電軍指揮部」銜稱修正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正第四款
    。

四、審查原則:
    (一)國軍各式裝備、零附件、車輛、醫療等納入存量管制之項目,
          依配賦數、帳籍數、在途物資及需求現況辦理可籌補數審查。
    (二)不審需求範圍:主、附油、被服、糧秣、經理品、陣營具、研
          發或改良品項等;僅審查料號管理性資料,惟採購計畫資訊仍
          須依本規定填註。
    (三)彈藥、飛彈需求採人工審查(請依本部令頒後勤政策指導彙編
          精準彈藥及批號彈藥籌補(建)方式原則實施),餘依不審需
          求範圍傳送軍品採購計畫資訊(彈藥部分須於採購計畫清單內
          註明彈藥鑑定號)。

五、資訊作業方式:
    (一)各單位辦理軍品採購作業,應於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系統(http
           s://niin-log.mil.tw/)傳輸軍品採購計畫資訊(FAC)格式
          說明(如附件二),作業均以資訊線傳為原則,英數字以.txt
          檔案格式( ASCII碼)或單筆鍵入資訊系統中,資訊傳送時接
          收使用者識別碼以各資訊異動代號表示。
    (二)依據各單位線傳資訊,由國防後勤資訊資料庫核對軍品基本資
          料及需求管制資訊,並依審查結果回復軍品需求審查回饋資訊
          ( FAD)格式及說明(如附件三),另回饋代碼說明表(如附
          件四)。
    (三)軍品需求審查回饋資訊( FAD)未同意採購項目,依剔退原因
          檢討修正後重新傳送,以利購案審查作業之查詢及校核。
    (四)屬資訊傳輸內容錯誤之待校正欄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FAC
          )系統不予異動,各單位應依系統回饋資訊( FAD)主動檢討
          校正。
    (五)各類資訊之數據欄(數量、單價、預算、匯率等)齊右填註,
          空位一律補零。日期一律使用西曆年、月、日(YYYY-MM-DD)
          格式。
    (六)軍品採購計畫清單之軍品料號、撥發單位、採購數量、單價與
          幣別應與預審同意之採購數量、單價與幣別相符,如有異動,
          應修正資料後重新線上送審。
    (七)請友軍委購項目,原委購單位應先辦理預審,並將預審同意之
          購案編號通知友軍。
    (八)各軍種呈報國防採購室之部核案件前,須先依本規定辦理資審
          ( FAC)項目與採購計畫清單內容對照審查,後續購案程序(
          採購計畫核定、招(決)標及履約驗結),依國防採購室規定
          辦理。

六、一般說明:
    (一)各單位採購各項軍品(含小額採購、委製或交製案),均應比
          照一般採購案,編訂購案編號,並納入本作業管制。
    (二)各軍種應運用現有各類軍品管理性資料庫(如:軍品料號、裝
          備、零附件管理),建立資料稽核功能,置重點於資料正確性
          ,並持續清整系統資訊,避免影響採購精準度。
    (三)國防部令頒之「財物勞務購案聯審作業程序」,已將軍品採購
          計畫資訊( FAC)資審作業列入審查要項,為落實軍品籌補管
          制,請各單位針對自核自辦採購案件,應比照納入購案審查作
          業程序,避免因人為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採購。
    (四)各單位執行情形,將列入本部年度督導查察稽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