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11日國防部國勤後管字第1110115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及第5點附件二,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立法總說明

國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十六日訂定,並自同年八月一日生效,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修正,並自同年六月一日生效。茲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
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
該署,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另「國防部參
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銜稱修正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正
本規定第三點及第五點附件二。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業務職掌: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負責國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作業規定訂定。
          2.督導考核各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成效。
          3.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機制建立與管理。
    (二)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1.負責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2.國軍各級採購業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3.國軍所屬單位申購國防部核定購案權責,實施購案審查,並
            依採購三階段之核定、訂約、結案執行進度,督導各單位完
            成國軍採購管理系統資訊輸入作業。
    (三)各司令(指揮)部:
          督導及考核所屬採購作業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執行
          成效。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陸軍後勤指揮部、海、空軍保修指揮部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1.負責所屬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之稽核與管理。
          2.負責向國軍後勤資訊系統提送所屬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將「國防採購室」修正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修正
    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另「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
    電軍指揮部」銜稱修正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正第四款
    。

五、資訊作業方式:
    (一)各單位辦理軍品採購作業,應於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系統(http
           s://niin-log.mil.tw/)傳輸軍品採購計畫資訊(FAC)格式
          說明(如附件二),作業均以資訊線傳為原則,英數字以.txt
          檔案格式( ASCII碼)或單筆鍵入資訊系統中,資訊傳送時接
          收使用者識別碼以各資訊異動代號表示。
    (二)依據各單位線傳資訊,由國防後勤資訊資料庫核對軍品基本資
          料及需求管制資訊,並依審查結果回復軍品需求審查回饋資訊
          ( FAD)格式及說明(如附件三),另回饋代碼說明表(如附
          件四)。
    (三)軍品需求審查回饋資訊( FAD)未同意採購項目,依剔退原因
          檢討修正後重新傳送,以利購案審查作業之查詢及校核。
    (四)屬資訊傳輸內容錯誤之待校正欄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FAC
          )系統不予異動,各單位應依系統回饋資訊( FAD)主動檢討
          校正。
    (五)各類資訊之數據欄(數量、單價、預算、匯率等)齊右填註,
          空位一律補零。日期一律使用西曆年、月、日(YYYY-MM-DD)
          格式。
    (六)軍品採購計畫清單之軍品料號、撥發單位、採購數量、單價與
          幣別應與預審同意之採購數量、單價與幣別相符,如有異動,
          應修正資料後重新線上送審。
    (七)請友軍委購項目,原委購單位應先辦理預審,並將預審同意之
          購案編號通知友軍。
    (八)各軍種呈報國防採購室之部核案件前,須先依本規定辦理資審
          ( FAC)項目與採購計畫清單內容對照審查,後續購案程序(
          採購計畫核定、招(決)標及履約驗結),依國防採購室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