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為執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
關國防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及第二項
規定國防部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
潛力之合格廠商,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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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勵及媒合投資合格廠商方式如下:
(一)提供諮詢。
(二)轉介。
(三)媒合。
〔立法理由〕 一、國防部辦理鼓勵及媒合投資合格廠商方式。
二、上開方式如需經濟部協助,應函請該部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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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防部得辦理鼓勵及媒合投資合格廠商之時機如下:
(一)媒合會。
(二)展覽。
(三)國防工業展。
(四)藉由其他機構於國外展覽機會,透過媒合服務,提供國際行銷
拓展商機。
(五)其他國防部認定時機。
〔立法理由〕 國防部辦理鼓勵及媒合投資合格廠商之時機,如各項媒合及海外展團拓銷
、海事展及航太展等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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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鼓勵及媒合投資活動之合格廠商涉及列管軍品、文書及圖表之輸
出者,應依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辦理。
〔立法理由〕 第二點所定鼓勵及媒合投資合格廠商方式如涉及列管軍品文書圖表之輸出
者,應依本條例第八條及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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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防部得定期或不定期邀集經濟部及其他政府機關檢視投資等相關措
施,以協助合格廠商取得研究發展所需資金。
〔立法理由〕 國防部得定期或不定期邀集經濟部及其它他政府機關檢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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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防部得依年度預算辦理鼓勵及媒合投資活動。
前項活動之執行得委由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預算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相關事宜得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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