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國防部應鼓勵外國
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第二項規定國防部得媒合政府
、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爰擬
具鼓勵及媒合投資合格廠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鼓勵及媒合投資合格廠商方式。(第二點)
三、鼓勵及媒合投資合格廠商時機。(第三點)
四、鼓勵及媒合投資活動涉及列管軍品、文書、圖表輸出之法規依據。(
第四點)
五、定期或不定期檢視投資等相關措施。(第五點)
六、預算來源。(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