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定國軍執行艦(船)裝、卸載及運輸作
業程序與各單位作業權責,以有效規範運務作業,並基於經濟效益,
滿足部隊運輸需求原則,藉完善之計畫作為與適切運務調配;確保人
員、物資運輸安全,順利達成支援戰備整備任務之目的,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爰刪除序言「目的」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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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軍水運作業範圍:
(一)外島運輸:臺灣本島對各外、離島之水運作業。
(二)離島運輸:外島防區與離島間之海上交通運務。
(三)臺灣本島港口轉運:臺灣本島各港口間之水運接轉作業。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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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權責:
(一)本部:
1.國軍水運作業政策之指導與督導執行。
2.運輸預算額度編列、審查與支援。
3.每月計畫運輸航次之調配作業審查。
4.海軍運輸兵力調配、派遣之審定。
5.非計畫性專艦運輸航次之核定。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
1.負責所屬部隊年度、每月計畫性水運需求之審查與督導執行
。
2.督導金門、馬祖、東引、澎湖地區規劃執行水運作業。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
1.督導艦隊指揮部完成運輸艦艇兵力派遣、執行與管制作業。
2.按月定期召開海運協調會。
3.負責所屬部隊年度、每月計畫性水運需求之審查,與管制性
軍品、專案任務申運之副署及督導執行。
4.督導烏坵地區規劃執行水運作業。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全動署後備指揮部)、國防部直
屬機關(構)、國防部參謀本部直屬機構及部隊:負責所屬部
隊年度、每月計畫性水運需求之審查,與管制性軍品、專案任
務申運之副署及督導執行。
(五)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
1.負責所屬部隊年度、每月計畫性水運需求之審查,與管制性
軍品、專案任務申運之副署及督導執行。
2.督導所屬派遣憲兵協助官兵搭船安檢工作及護衛管制性軍品
陸上及海上運輸作業。
(六)陸軍後勤指揮部(以下簡稱陸勤部):
1.受理國軍水運作業之申請,並綜整管制水運運量,與統籌規
劃水運作為,完成艦(船)申請作業及運輸外島軍品配運計
畫。
2.按月定期召開外島運輸協調會。
3.督導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以下簡稱陸軍地支部)、陸軍金
門、馬祖防衛指揮部(以下簡稱金、馬防部)支援營及東引
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執行港口、灘頭
備載及清運裝、卸載作業。
4.水運委商採購及預算之編列與管制執行。
5.統計各航線水運運量,並檢討分析與管制運用。
(七)金、馬防部、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以下簡稱澎防部)、東引
指揮部及海軍陸戰隊烏坵守備大隊(以下簡稱烏坵守備大隊)
:負責統籌規劃防區(守備區)運輸任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款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
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調整為「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第四款所定「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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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運務規劃與艦(船)調派原則:
(一)有公、民營固定航班行駛之航線,以購發船票提供差假官兵搭
乘;一般軍品及民生物資採以噸計價方式辦理託運。
(二)無公、民營固定航班行駛之航線,以整船勞務包租搭配海軍運
輸兵力執行人員及軍品運輸任務。
(三)武器、彈藥及重要機敏裝備等管制性軍品之運輸:
1.金門、馬祖、東引及烏坵地區:採委商方式運輸,由起運港
之陸軍地支部派遣隨艦(船)調查員、管制性軍品申運單位
派遣押運人員及憲兵隊派遣戒護兵力執行運補任務。另視需
要得申請海軍兵力護航實施。
2.澎湖地區:以海軍運輸艦艇執行為原則,如確有委商運輸必
要時,依金門、馬祖、東引及烏坵地區運補方式辦理。
(四)為避免公、民營固定航班無法滿足國軍運輸需求,及因應海軍
運輸艦艇不敷調派狀況,得辦理整船勞務包租以配合執行運輸
。
(五)陸勤部規劃外島運輸,除澎防部申請海軍運輸兵力外,餘金、
馬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以委商為原則;並基於效
益與節約原則,滿足外、離島運輸需求。
(六)軍品運輸採委商方式為原則,應向陸勤部提出申請,如遇特殊
狀況,各軍種得以專案方式報本部核定,改採軍運方式運補。
(七)各外、離島如碼頭條件良好,陸勤部應規劃直達運輸,並輔導
研採機械作業方式實施裝、卸作業。
(八)執行軍艦運輸以港口部隊兵力實施裝、卸為原則,如係委商貨
船之裝、卸作業則應依商港法及委商合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副食品運輸時,如有申請港勤兵力支援裝、卸作業,則應收取
裝、卸作業費。
(十)各外島防區執行人員運輸時,應精算運輸需求,少量人數可規
劃以C-130班機或搭乘民輪方式實施運輸。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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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作業:
(一)外島運輸:
1.每月二十五日前由陸勤部定期召開外島運輸協調會,以有效
管制運能、運量,並協調排定次月各外島運輸航次,及檢討
解決運輸作業相關問題。
2.各申運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向陸勤部提出次月外島運輸需求
,由陸勤部彙整各單位運量,並向海軍司令部提出軍運兵力
需求及預排商運航次後,召開外島運輸協調會。
3.因戰備急需申請前運時,申運單位應先呈報本部核定後,由
陸勤部協調海軍派遣兵力,專案實施運輸。
4.臨時性運案申請(申請優先代號 01~03),申運單位應由陸
、海、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全動署後備指揮部、國防
部直屬機關(構)、國防部參謀本部直屬機構及部隊等單位
副署,並經陸勤部審核同意後,函請陸勤部檢討艙位空間,
配合最近軍、商運航次實施運輸。其餘因業務承辦人疏失所
造成之非計畫性運輸臨時申運案,申請單位應檢附相關違失
人員懲處人令,始得申請。
5.海軍司令部應於外島運輸協調會前邀集所屬相關單位召開海
運協調會,預排軍運兵力航次。
6.外島運輸協調會後,陸勤部應於次月一日前,核頒次月外島
運輸計畫,督導所屬單位遵行,並函送各申運單位及艦(船
)管制單位管制配合執行。
7.外島運輸協調會由陸勤部運輸處處長或其代理人主持,並由
下列單位派員與會。但應由業務主管與會之單位,其業務主
管無法參加時,應完成請假後,始得由該業務承辦人與會:
(1)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
後勤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後次室)。
(2)陸軍司令部後勤處、陸勤部補給、保修、彈藥、運輸處、
副供中心業管科長、人軍處業管新兵補充承辦人、金、馬
、澎防部後勤處及東引指揮部業務主管、外島駐臺勤務支
援中心代表與陸軍地支部運輸科科長、各運輸兵群主官。
(3)海軍司令部後勤處副處長、後勤處、戰訓處、艦隊指揮部
業務主管或承辦人、陸戰隊指揮部、烏坵守備大隊、各運
輸支隊及外島基地指揮部等單位承辦人。
(4)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全動署後備指揮部、國防部直
屬機關(構)、國防部參謀本部直屬機構及部隊等單位後
勤部門業務主管或承辦人。
(5)其他申運單位由陸勤部視需要邀集參加會議。
(二)離島運輸:
1.離島運輸協調會由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
大隊後勤單位簽請副參謀長(主任)以上長官主持。
2.申運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出次月離島運輸需求,由金、馬
、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彙整各單位運量,及
協調地區海軍基地指揮部運輸艦艇需求,並預排軍商航次後
,召開離島運輸協調會。
3.離島運輸協調會後,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
備大隊應即完成次月離島運輸規劃,於當月底前核頒離島運
輸計畫,並副知陸勤部備查,同時督導所屬單位確按計畫執
行。
4.離島運輸作業如需海軍兵力護航,及專案之離島軍事運輸,
應於外島運輸協調會中提報當月執行情形及次月航次需求,
俾海軍兵力派遣及管制執行。
(三)本島各港口轉運:
以海軍運輸兵力執行為主,申運單位運輸需求比照外島運輸於
每月十日前向陸勤部提出次月運案申請,由陸勤部協調艦(船
)派遣與支援裝、卸作業,並納入外島運輸協調會中檢討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七目之一之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
二、第一款第六目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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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一)外島運輸:
1.軍品前、後運須經陸勤部審核後始可辦理;管制性及危險軍
品須報請權責司令部副署後,再向陸勤部提出申運。
2.外島運輸協調會後,陸軍地支部依據外島運輸計畫,調製配
載計畫並律定各基地廠庫及相關申運單位、軍品到港集運日
期。到港集運軍品由起運港派員檢整包裝、清點、接收(簽
證)並入庫,再於裝船當日依裝載計畫與積載圖配置,以先
裝後卸原則裝載,除奉核定之臨時緊急運案外,不得臨時增
運或取消,完成裝載後應立即將裝艙單交任務艦(船)負責
人接收簽證確認及封艙。
3.裝艙單經任務艦(船)負責人簽證後,應將裝艙單及積載圖
各一份交由任務艦(船)長親收;軍品於完成裝載封艙後至
抵達目的港交接前,其監護安全與會計責任由任務艦(船)
負責。
4.執行軍艦運輸時,由本、外島起運港陸軍地支部分別派出隨
艦調查員,負責該航次軍品前、運後交接監察工作。
5.任務艦(船)起運後,起運港發佈航報通知,電告目的港任
務艦(船)預定到港時間,俾利目的港準備卸載清運作業。
6.任務艦(船)抵達目的港後,隨艦(船)調查員或委商貨船
船長應將積載圖、裝艙單交港勤作業單位實施卸載或交接清
點。
7.外島後運軍品須經補保權責單位同意;管制性軍品須報請金
、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核准後,始得申
請辦理後運。
8.執行人員運輸作業應依國軍人員搭乘軍艦、軍機及民輪、民
航機作業規定辦理。
9.海軍軍艦或委商貨船如常態支援外島地方政府協助載運民眾
或民生物資時,均應由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
守備大隊與地方政府先前簽訂支援協議,並副知陸勤部,相
關協議內容應以確保國軍權益為原則。
(二)離島運輸:
1.離島運輸作業程序及軍品交接責任比照外島運輸模式辦理,
由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另頒實施計
畫執行。
2.離島運輸協調會後,防區各單位應依據離島運輸計畫執行運
輸作業,離島部隊如有臨時變更或增加航次之需要,應向金
、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後勤單位提出申
請,並簽請權責長官核定後,通報相關單位配合執行。
3.執行管制性及危險軍品運輸均應納入離島運輸協調會中檢討
辦理,並按計畫執行;如係未及納入當月運輸計畫之臨時申
請案件,應報請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
隊權責單位核准後,始得增運。
(三)本島各港口轉運:
1.執行本島各港口轉運任務,應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憲兵
指揮部、全動署後備指揮部、國防部直屬機關(構)、國防
部參謀本部直屬機構及部隊專案向陸勤部提出申請,並納入
外島運輸協調會中檢討排定航次執行。
2.航次排定後裝、卸載及轉運作業統由陸勤部負責規劃;交運
及接收相關單位應依計畫航次時程派遣押運及地區作業人員
配合作業。餘運輸作業程序及軍品交接責任比照外島運輸模
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第一目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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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輸管制:
(一)陸勤部應彙整航運當日外島運輸作業艦(船)動態與運輸項量
統計表(如附件一),並於當日十六時前循後勤戰情體系回報
本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綜合後勤官)。
(二)每月離島運量統計表,由陸軍澎湖地區支援指揮部、金、馬防
部支援營、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於每月五日前報
陸勤部彙整。陸勤部完成彙整後,併外島運量統計表(如附件
二),於次月五日前傳送後次室管制。全年外、離島運量統計
表於次一年一月十日前報部。
(三)船運裝艙單、積載圖、搭船人員名冊、船票領用登記表等表格
式,詳如附件三至六。
(四)陸勤部應持續發展具備以下作業功能之運輸管理作業系統:
1.提供各部隊至國軍資訊網路作業節點上網提出運輸申請。
2.對運案申請必須回饋審查情形。
3.不論軍運或委商航次,均應提供即時查詢功能,包含裝載前
之配載計畫、裝載完成之裝艙單、任務艦(船)航報(船名
、啟航、到港時間)等。並要求陸軍地支部、金、馬防部支
援營、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等作業人員應隨時
鍵入最新作業資料。
4.各部隊對於水運作業相關問題,均可透過作業系統(或留言
板)反應,及陸勤部應指定專人每日接收,並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回覆。
(五)軍品交接清點:
1.到港集運或清運之軍品,應於碼(灘)頭、岸邊立即完成清
點交接,並填具軍品交接單,同時完成貨運路單或裝艙單之
簽退程序。軍品會計責任應由交接後之各轉運或接收單位負
責。
2.運輸軍品交接清點時,以包、箱、件為單位清點接收,如清
點時發現包裝破損,運勤作業軍官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會同
押運人員、督導軍官、監裝軍官(監察官)、任務艦(船)
負責人及隨艦(船)調查員開箱清點。完成清點後重新檢整
包裝,如有短少應於貨運路單或裝艙單簽註,並通報相關單
位追查,以明責任。
3.執行軍艦運輸時,起運港陸軍地支部應派出隨艦調查員,負
責該航次軍品前、後運交接監察工作;任務艦亦應派員配合
裝、卸載點交工作。軍品下卸後,如未完成裝艙單之簽退交
接程序或未經隨艦調查員同意,軍品不得運離碼(灘)頭。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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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輸安全規定:
(一)保險:
1.執行軍品運輸,統由陸軍地支部負責辦理運輸保險,航前依
託運軍品價值實施投保,軍品撥發單位應明確提供託運軍品
價值;各單位如臨時自行委商託運軍品,亦應於航前向陸軍
地支部申請辦理投保,以維護權益。
2.搭乘委商客輪之保險,統由陸勤部納入委商合約中規範,並
依海商法相關規定辦理。
3.保險合約應註明「自裝載港裝船時起,迄運達目的港卸貨完
畢止,因海上運輸或岸上裝、卸作業意外事故,以致保險標
的物毀損或滅失,均屬保險範圍」等文字。有關軍、商運投
保方式及預算編列,由陸勤部統一規劃辦理。
(二)安全檢查:
1.軍運艦(船):
(1)軍品裝載及人員搭艦(船)前,任務艦(船)應完成清艙
作業,並由起運港陸軍地支部、金、馬防部支援營、東引
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作業軍官會同艦(船)務長
實施清艙、艦(船)設施與作業動線整備情形等檢查。
(2)裝載作業期間,由陸軍地支部、金、馬防部支援營、東引
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負責港灘作業區安全管制工
作,任務艦(船)人員負責艙內安全管制工作。
(3)載運品裝船完畢後,由裝載軍官會同任務艦(船)務長實
施安全檢查後封艙。
(4)海軍艦艇執行人員運輸時,由陸軍各地支部、金、馬防部
支援營、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協調地區憲兵
隊派員實施安全檢查;地區憲兵隊應依提出之需求,派遣
憲兵配合執行維護管制性軍品運輸及作業安全。
2.委商貨船:
(1)裝、卸載作業期間,由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烏
坵守備大隊及陸軍地支部(支援營、連)負責港口及碼頭
作業區安全管制工作。
(2)軍品裝載完畢,由裝載軍官會同委商貨船船長實施安全檢
查,確保航行期間軍品積載與繫固無虞,並完成裝艙單簽
證、交接。
(3)委商貨船運輸之安全檢查作業,依各港務管理機關規定辦
理。
(4)執行軍租客輪作業時,應要求承運航商依船舶進出港規定
,通報地區海巡機關派員執行船舶檢查;另搭船官兵比照
搭乘海軍艦艇方式協調地區憲兵隊派員實施安檢。
(三)水運作業安全管理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聯合水運勤務教範
、國軍批號彈藥勤務教範、批號彈藥補給作業手冊及各軍種序
號彈藥裝載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危險軍品及械彈運輸安全規定:
1.危險軍品、槍砲、彈藥等管制性軍品均應依配運計畫及航次
時間執行運輸,並依起運港通報到港日期、時間準時運抵指
定港口碼頭,以隨到隨裝為原則,避免在港區(作業區)停
留。但當日無法完成裝、卸載作業時,應執行封艙管制。
2.執行危險軍品裝、卸載作業,應採取嚴密管制及戒護措施,
並協調地區憲警人員、消防車、船擔任警戒任務。作業前應
集合參與作業人員重申安全規定,並嚴禁於劃定之作業區域
攜帶火種及吸煙。
3.執行彈藥裝、卸載作業時,撥發彈庫應派遣專業軍官到場指
導及維護作業安全;並恪遵油、彈(含各類高壓汽瓶及產生
電流軍品)不得混裝運送之規定。
4.危險軍品如包裝不良或裝載不確實者,承運單位應立即要求
撥發單位重新檢整包裝或要求裝載穩固後始得運輸。必要時
,承運單位可拒運,以維運輸安全。有關各類型批號彈藥打
板、裝載方式,統由陸軍司令部彈藥業管單位依國軍批號彈
藥勤務教範及批號彈藥補給作業手冊規範之;序號彈藥則由
各軍種依專業,考量彈種、特性完成規範。
5.執行危險軍品及械彈運輸,港勤部隊主官應親臨督導作業,
運行途中均應派員押運,隨時掌握運行途中之安全及處理突
發事件。
6.彈藥運抵港口後,發現包裝破損、彈體外露或裸運者,隨艦
(船)調查員押運人員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會同相關人員清
點、處理及詳細記錄;如情節嚴重或有遺損情事,應循戰情
系統回報本部聯合作戰管制中心(綜合後參官)。
〔立法理由〕 第四款第一目及第六目,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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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般規定:
(一)各作業權責單位應依規定時程召開運輸會議及裝、卸載清運協
調會,受邀集單位均應配合參加,並遵照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實施運輸航次作業前,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
備大隊、陸軍地支部應先召開航前或清運協調會,編組作業人
員、律定艦(船)到港開艙時間、調配港勤作業兵力及機具,
並規定人員及軍品必須依通報時間到港。
(三)外島運輸協調會議內容因涉及海運計畫兵力、航次時間及運輸
項量,洩密後足以危害船團安全及影響外島後勤支援,會議機
密等級定為「機密」屬軍事機密;會議資料保密一年後解密,
並應保存三年始得銷毀。
(四)外島運輸計畫經核頒後,各單位必需依計畫航期執行。如採軍
運而因天候影響,有航安顧慮時,得由海軍運輸支隊決定延後
發航,惟至遲應於原計畫開航時間前十二小時以電報及電話通
報相關單位配合因應。
(五)風季期間(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一日止)執行外島運輸,
應依運輸計畫於發航前四十八小時完成裝載備便,如因天候影
響,有航安顧慮時,由海軍運輸支隊依海象、潮汐狀況,決定
提前發航時間,惟至遲應於發航前二十四小時通報各友軍單位
配合因應,有關通報作業程序由海軍另訂規定辦理。
(六)海軍各運輸支隊應於運輸航次發航前七十二小時完成納編 LST
艦運輸兵力(風季期間如當航次為二艘任務艦,其中乙艘須再
提前二十四小時納編),靠泊於指定碼頭,以利裝載作業。
(七)各金、馬、澎防部駐臺勤務支援中心或連絡處,當接獲通知提
前或延後發航時,應儘速通知前運官兵配合報到搭艦時間。
(八)海軍艦艇或軍租客輪延航時,搭乘官兵如有住宿需要,應提供
官兵於任務艦(船)上住宿,惟防區應指派帶隊官負責管理,
並配合艦(船)作息。
(九)任務艦(船)因天候或機械故障等因素影響,需暫時靠泊時,
帶隊官及任務艦(船)相關業務承辦人應負責協調艦(船)泊
地之防區協助艦(船)上官兵食宿相關事宜。
(十)外島運輸計畫經核頒後,如需增加、取消或減併運輸航次,由
需求單位(陸、海、空軍司令部或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
部、烏坵守備大隊)以電稿或傳真方式,儘速呈報本部簽奉核
准後,辦理運輸計畫修正。
(十一)各外島經常可用之灘頭,防區應維持灘頭作業能量與確保灘
頭整備之需要。
(十二)烏坵地區軍運作業於左營港以LSD艦載運LCU艇執行運輸裝、
卸作業時,其作業及交接權責由海軍負責,裝艙單於完成簽
退後副知陸軍第四地支部彙整;委商運輸作業仍由陸軍地支
部負責,並依約要求承商配合執行裝、卸載及軍品交接作業
。
(十三)有關動員實施階段之水運作業,另依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
運輸及軍品運輸交通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
十、督導檢查:
(一)定期業務督導:
1.本部每年結合一級輔導一級對各計畫、執行水運作業單位實
施督導一次(業務督導項目表如附件七)。
2.陸、海軍司令部每半年對所屬執行水運作業單位實施督導一
次。
3.陸軍地支部每季對所屬港勤部隊實施督導一次。金、馬、澎
防部及東引指揮部每季對所屬防區配屬之港勤部隊實施督導
一次。
(二)不定期作業督導:
1.本部配合運輸作業航次,至本島各港勤部隊、金、馬、澎防
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防區實施督導一次(檢查項
目表如附件八)。但為配合任務執行,得併定期業務督導實
施。
2.陸、海、空軍司令部於所屬部隊執行專案運輸時,均應編組
前往督運。
3.陸軍地支部每季對所屬港勤部隊實施督導一次。金、馬、澎
防部及東引指揮部每季對所屬防區配屬之港勤部隊實施督導
一次。
4.各港勤部隊於執行港口裝、卸、灘頭清運時,陸軍地支部、
金、馬防部支援營、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均應
完成作業編組,並指派作業軍官或督導軍官全程督導,並紀
錄備查。
〔立法理由〕 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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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懲基準:
(一)獎勵:
1.年度確按期程策頒相關計畫及規定,並落實執行各項運務
,且執行憑證齊備,無任何危安情事,確保運務達成者,
業務主管嘉獎一次、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如有精進作法
或前瞻規劃與建議者,業務主管嘉獎二次、業務承辦人記
功一次。前述之相關獎勵績點由單位自行檢討。
2.執行重大運輸專案,圓滿達成任務,對達成戰備整備或提
昇軍譽有功者,由陸、海、空軍司令部將執行成效及作業
紀實呈報本部專案檢討議獎。
(二)懲處: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務承辦人申誡一次:
(1)無故未參加外島運輸協調會。
(2)無故逾越運輸申請時限,經臨時要求增運,未致生軍事
上之不利益。
(3)與運輸任務有關之艦(船)設施及港勤機具未完成整備
。
(4)運輸航次作業變更,延宕作業通報時效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務主管申誡一次、業務承辦人申誡
兩次:
(1)本部令頒之規定、計畫或政策指導未簽報單位主官核閱
。
(2)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運務,屬累犯。
(3)年度內未曾對下級單位實施督導及檢查。
(4)未確實管制運量,造成運能及預算浪費情節重大。
(5)未依時限回報本部督導缺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主官申誡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
次、業務承辦人記過一次:
(1)未依本部令頒之督導實施計畫,按業務計畫、執行、考
核檢卷受檢或偽造業務資料。
(2)未轉頒或策頒本作業規定、年度實施計畫或相關規定。
(3)未按月召開外、離島運輸協調會,影響運輸任務之達成
。
(4)執行運務未依安全規定,有影響安全之虞。
(5)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運務,累犯情節嚴重。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主官記過一次、業務主管記過二
次、業務承辦人記大過一次:
(1)因作業疏失嚴重影響運輸任務。
(2)執行運務未依安全規定,導致危安情事發生。
(三)執行國軍水運作業涉及違法情事者,移送憲警機關依法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序言,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各目之「者」字
,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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