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水運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定國軍執行艦(船)裝、卸載及運輸作
    業程序與各單位作業權責,以有效規範運務作業,並基於經濟效益,
    滿足部隊運輸需求原則,藉完善之計畫作為與適切運務調配;確保人
    員、物資運輸安全,順利達成支援戰備整備任務之目的,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爰刪除序言「目的」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軍水運作業範圍:
    (一)外島運輸:臺灣本島對各外、離島之水運作業。
    (二)離島運輸:外島防區與離島間之海上交通運務。
    (三)臺灣本島港口轉運:臺灣本島各港口間之水運接轉作業。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作業權責:
    (一)本部:
          1.國軍水運作業政策之指導與督導執行。
          2.運輸預算額度編列、審查與支援。
          3.每月計畫運輸航次之調配作業審查。
          4.海軍運輸兵力調配、派遣之審定。
          5.非計畫性專艦運輸航次之核定。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
          1.負責所屬部隊年度、每月計畫性水運需求之審查與督導執行
            。
          2.督導金門、馬祖、東引、澎湖地區規劃執行水運作業。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
          1.督導艦隊指揮部完成運輸艦艇兵力派遣、執行與管制作業。
          2.按月定期召開海運協調會。
          3.負責所屬部隊年度、每月計畫性水運需求之審查,與管制性
            軍品、專案任務申運之副署及督導執行。
          4.督導烏坵地區規劃執行水運作業。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全動署後備指揮部)、國防部直
          屬機關(構)、國防部參謀本部直屬機構及部隊:負責所屬部
          隊年度、每月計畫性水運需求之審查,與管制性軍品、專案任
          務申運之副署及督導執行。
    (五)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
          1.負責所屬部隊年度、每月計畫性水運需求之審查,與管制性
            軍品、專案任務申運之副署及督導執行。
          2.督導所屬派遣憲兵協助官兵搭船安檢工作及護衛管制性軍品
            陸上及海上運輸作業。
    (六)陸軍後勤指揮部(以下簡稱陸勤部):
          1.受理國軍水運作業之申請,並綜整管制水運運量,與統籌規
            劃水運作為,完成艦(船)申請作業及運輸外島軍品配運計
            畫。
          2.按月定期召開外島運輸協調會。
          3.督導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以下簡稱陸軍地支部)、陸軍金
            門、馬祖防衛指揮部(以下簡稱金、馬防部)支援營及東引
            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執行港口、灘頭
            備載及清運裝、卸載作業。
          4.水運委商採購及預算之編列與管制執行。
          5.統計各航線水運運量,並檢討分析與管制運用。
    (七)金、馬防部、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以下簡稱澎防部)、東引
          指揮部及海軍陸戰隊烏坵守備大隊(以下簡稱烏坵守備大隊)
          :負責統籌規劃防區(守備區)運輸任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款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
    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調整為「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第四款所定「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四、運務規劃與艦(船)調派原則:
    (一)有公、民營固定航班行駛之航線,以購發船票提供差假官兵搭
          乘;一般軍品及民生物資採以噸計價方式辦理託運。
    (二)無公、民營固定航班行駛之航線,以整船勞務包租搭配海軍運
          輸兵力執行人員及軍品運輸任務。
    (三)武器、彈藥及重要機敏裝備等管制性軍品之運輸:
          1.金門、馬祖、東引及烏坵地區:採委商方式運輸,由起運港
            之陸軍地支部派遣隨艦(船)調查員、管制性軍品申運單位
            派遣押運人員及憲兵隊派遣戒護兵力執行運補任務。另視需
            要得申請海軍兵力護航實施。
          2.澎湖地區:以海軍運輸艦艇執行為原則,如確有委商運輸必
            要時,依金門、馬祖、東引及烏坵地區運補方式辦理。
    (四)為避免公、民營固定航班無法滿足國軍運輸需求,及因應海軍
          運輸艦艇不敷調派狀況,得辦理整船勞務包租以配合執行運輸
          。
    (五)陸勤部規劃外島運輸,除澎防部申請海軍運輸兵力外,餘金、
          馬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以委商為原則;並基於效
          益與節約原則,滿足外、離島運輸需求。
    (六)軍品運輸採委商方式為原則,應向陸勤部提出申請,如遇特殊
          狀況,各軍種得以專案方式報本部核定,改採軍運方式運補。
    (七)各外、離島如碼頭條件良好,陸勤部應規劃直達運輸,並輔導
          研採機械作業方式實施裝、卸作業。
    (八)執行軍艦運輸以港口部隊兵力實施裝、卸為原則,如係委商貨
          船之裝、卸作業則應依商港法及委商合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副食品運輸時,如有申請港勤兵力支援裝、卸作業,則應收取
          裝、卸作業費。
    (十)各外島防區執行人員運輸時,應精算運輸需求,少量人數可規
          劃以C-130班機或搭乘民輪方式實施運輸。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五、計畫作業:
    (一)外島運輸:
          1.每月二十五日前由陸勤部定期召開外島運輸協調會,以有效
            管制運能、運量,並協調排定次月各外島運輸航次,及檢討
            解決運輸作業相關問題。
          2.各申運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向陸勤部提出次月外島運輸需求
            ,由陸勤部彙整各單位運量,並向海軍司令部提出軍運兵力
            需求及預排商運航次後,召開外島運輸協調會。
          3.因戰備急需申請前運時,申運單位應先呈報本部核定後,由
            陸勤部協調海軍派遣兵力,專案實施運輸。
          4.臨時性運案申請(申請優先代號 01~03),申運單位應由陸
            、海、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全動署後備指揮部、國防
            部直屬機關(構)、國防部參謀本部直屬機構及部隊等單位
            副署,並經陸勤部審核同意後,函請陸勤部檢討艙位空間,
            配合最近軍、商運航次實施運輸。其餘因業務承辦人疏失所
            造成之非計畫性運輸臨時申運案,申請單位應檢附相關違失
            人員懲處人令,始得申請。
          5.海軍司令部應於外島運輸協調會前邀集所屬相關單位召開海
            運協調會,預排軍運兵力航次。
          6.外島運輸協調會後,陸勤部應於次月一日前,核頒次月外島
            運輸計畫,督導所屬單位遵行,並函送各申運單位及艦(船
            )管制單位管制配合執行。
          7.外島運輸協調會由陸勤部運輸處處長或其代理人主持,並由
            下列單位派員與會。但應由業務主管與會之單位,其業務主
            管無法參加時,應完成請假後,始得由該業務承辦人與會:
           (1)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
              後勤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後次室)。
           (2)陸軍司令部後勤處、陸勤部補給、保修、彈藥、運輸處、
              副供中心業管科長、人軍處業管新兵補充承辦人、金、馬
              、澎防部後勤處及東引指揮部業務主管、外島駐臺勤務支
              援中心代表與陸軍地支部運輸科科長、各運輸兵群主官。
           (3)海軍司令部後勤處副處長、後勤處、戰訓處、艦隊指揮部
              業務主管或承辦人、陸戰隊指揮部、烏坵守備大隊、各運
              輸支隊及外島基地指揮部等單位承辦人。
           (4)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全動署後備指揮部、國防部直
              屬機關(構)、國防部參謀本部直屬機構及部隊等單位後
              勤部門業務主管或承辦人。
           (5)其他申運單位由陸勤部視需要邀集參加會議。
    (二)離島運輸:
          1.離島運輸協調會由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
            大隊後勤單位簽請副參謀長(主任)以上長官主持。
          2.申運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出次月離島運輸需求,由金、馬
            、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彙整各單位運量,及
            協調地區海軍基地指揮部運輸艦艇需求,並預排軍商航次後
            ,召開離島運輸協調會。
          3.離島運輸協調會後,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
            備大隊應即完成次月離島運輸規劃,於當月底前核頒離島運
            輸計畫,並副知陸勤部備查,同時督導所屬單位確按計畫執
            行。
          4.離島運輸作業如需海軍兵力護航,及專案之離島軍事運輸,
            應於外島運輸協調會中提報當月執行情形及次月航次需求,
            俾海軍兵力派遣及管制執行。
    (三)本島各港口轉運:
          以海軍運輸兵力執行為主,申運單位運輸需求比照外島運輸於
          每月十日前向陸勤部提出次月運案申請,由陸勤部協調艦(船
          )派遣與支援裝、卸作業,並納入外島運輸協調會中檢討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七目之一之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
二、第一款第六目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六、作業程序:
    (一)外島運輸:
          1.軍品前、後運須經陸勤部審核後始可辦理;管制性及危險軍
            品須報請權責司令部副署後,再向陸勤部提出申運。
          2.外島運輸協調會後,陸軍地支部依據外島運輸計畫,調製配
            載計畫並律定各基地廠庫及相關申運單位、軍品到港集運日
            期。到港集運軍品由起運港派員檢整包裝、清點、接收(簽
            證)並入庫,再於裝船當日依裝載計畫與積載圖配置,以先
            裝後卸原則裝載,除奉核定之臨時緊急運案外,不得臨時增
            運或取消,完成裝載後應立即將裝艙單交任務艦(船)負責
            人接收簽證確認及封艙。
          3.裝艙單經任務艦(船)負責人簽證後,應將裝艙單及積載圖
            各一份交由任務艦(船)長親收;軍品於完成裝載封艙後至
            抵達目的港交接前,其監護安全與會計責任由任務艦(船)
            負責。
          4.執行軍艦運輸時,由本、外島起運港陸軍地支部分別派出隨
            艦調查員,負責該航次軍品前、運後交接監察工作。
          5.任務艦(船)起運後,起運港發佈航報通知,電告目的港任
            務艦(船)預定到港時間,俾利目的港準備卸載清運作業。
          6.任務艦(船)抵達目的港後,隨艦(船)調查員或委商貨船
            船長應將積載圖、裝艙單交港勤作業單位實施卸載或交接清
            點。
          7.外島後運軍品須經補保權責單位同意;管制性軍品須報請金
            、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核准後,始得申
            請辦理後運。
          8.執行人員運輸作業應依國軍人員搭乘軍艦、軍機及民輪、民
            航機作業規定辦理。
          9.海軍軍艦或委商貨船如常態支援外島地方政府協助載運民眾
            或民生物資時,均應由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
            守備大隊與地方政府先前簽訂支援協議,並副知陸勤部,相
            關協議內容應以確保國軍權益為原則。
    (二)離島運輸:
          1.離島運輸作業程序及軍品交接責任比照外島運輸模式辦理,
            由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另頒實施計
            畫執行。
          2.離島運輸協調會後,防區各單位應依據離島運輸計畫執行運
            輸作業,離島部隊如有臨時變更或增加航次之需要,應向金
            、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後勤單位提出申
            請,並簽請權責長官核定後,通報相關單位配合執行。
          3.執行管制性及危險軍品運輸均應納入離島運輸協調會中檢討
            辦理,並按計畫執行;如係未及納入當月運輸計畫之臨時申
            請案件,應報請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
            隊權責單位核准後,始得增運。
    (三)本島各港口轉運:
          1.執行本島各港口轉運任務,應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憲兵
            指揮部、全動署後備指揮部、國防部直屬機關(構)、國防
            部參謀本部直屬機構及部隊專案向陸勤部提出申請,並納入
            外島運輸協調會中檢討排定航次執行。
          2.航次排定後裝、卸載及轉運作業統由陸勤部負責規劃;交運
            及接收相關單位應依計畫航次時程派遣押運及地區作業人員
            配合作業。餘運輸作業程序及軍品交接責任比照外島運輸模
            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第一目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

七、運輸管制:
    (一)陸勤部應彙整航運當日外島運輸作業艦(船)動態與運輸項量
          統計表(如附件一),並於當日十六時前循後勤戰情體系回報
          本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綜合後勤官)。
    (二)每月離島運量統計表,由陸軍澎湖地區支援指揮部、金、馬防
          部支援營、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於每月五日前報
          陸勤部彙整。陸勤部完成彙整後,併外島運量統計表(如附件
          二),於次月五日前傳送後次室管制。全年外、離島運量統計
          表於次一年一月十日前報部。
    (三)船運裝艙單、積載圖、搭船人員名冊、船票領用登記表等表格
          式,詳如附件三至六。
    (四)陸勤部應持續發展具備以下作業功能之運輸管理作業系統:
          1.提供各部隊至國軍資訊網路作業節點上網提出運輸申請。
          2.對運案申請必須回饋審查情形。
          3.不論軍運或委商航次,均應提供即時查詢功能,包含裝載前
            之配載計畫、裝載完成之裝艙單、任務艦(船)航報(船名
            、啟航、到港時間)等。並要求陸軍地支部、金、馬防部支
            援營、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等作業人員應隨時
            鍵入最新作業資料。
          4.各部隊對於水運作業相關問題,均可透過作業系統(或留言
            板)反應,及陸勤部應指定專人每日接收,並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回覆。
    (五)軍品交接清點:
          1.到港集運或清運之軍品,應於碼(灘)頭、岸邊立即完成清
            點交接,並填具軍品交接單,同時完成貨運路單或裝艙單之
            簽退程序。軍品會計責任應由交接後之各轉運或接收單位負
            責。
          2.運輸軍品交接清點時,以包、箱、件為單位清點接收,如清
            點時發現包裝破損,運勤作業軍官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會同
            押運人員、督導軍官、監裝軍官(監察官)、任務艦(船)
            負責人及隨艦(船)調查員開箱清點。完成清點後重新檢整
            包裝,如有短少應於貨運路單或裝艙單簽註,並通報相關單
            位追查,以明責任。
          3.執行軍艦運輸時,起運港陸軍地支部應派出隨艦調查員,負
            責該航次軍品前、後運交接監察工作;任務艦亦應派員配合
            裝、卸載點交工作。軍品下卸後,如未完成裝艙單之簽退交
            接程序或未經隨艦調查員同意,軍品不得運離碼(灘)頭。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八、運輸安全規定:
    (一)保險:
          1.執行軍品運輸,統由陸軍地支部負責辦理運輸保險,航前依
            託運軍品價值實施投保,軍品撥發單位應明確提供託運軍品
            價值;各單位如臨時自行委商託運軍品,亦應於航前向陸軍
            地支部申請辦理投保,以維護權益。
          2.搭乘委商客輪之保險,統由陸勤部納入委商合約中規範,並
            依海商法相關規定辦理。
          3.保險合約應註明「自裝載港裝船時起,迄運達目的港卸貨完
            畢止,因海上運輸或岸上裝、卸作業意外事故,以致保險標
            的物毀損或滅失,均屬保險範圍」等文字。有關軍、商運投
            保方式及預算編列,由陸勤部統一規劃辦理。
    (二)安全檢查:
          1.軍運艦(船):
           (1)軍品裝載及人員搭艦(船)前,任務艦(船)應完成清艙
              作業,並由起運港陸軍地支部、金、馬防部支援營、東引
              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作業軍官會同艦(船)務長
              實施清艙、艦(船)設施與作業動線整備情形等檢查。
           (2)裝載作業期間,由陸軍地支部、金、馬防部支援營、東引
              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負責港灘作業區安全管制工
              作,任務艦(船)人員負責艙內安全管制工作。
           (3)載運品裝船完畢後,由裝載軍官會同任務艦(船)務長實
              施安全檢查後封艙。
           (4)海軍艦艇執行人員運輸時,由陸軍各地支部、金、馬防部
              支援營、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協調地區憲兵
              隊派員實施安全檢查;地區憲兵隊應依提出之需求,派遣
              憲兵配合執行維護管制性軍品運輸及作業安全。
          2.委商貨船:
           (1)裝、卸載作業期間,由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烏
              坵守備大隊及陸軍地支部(支援營、連)負責港口及碼頭
              作業區安全管制工作。
           (2)軍品裝載完畢,由裝載軍官會同委商貨船船長實施安全檢
              查,確保航行期間軍品積載與繫固無虞,並完成裝艙單簽
              證、交接。
           (3)委商貨船運輸之安全檢查作業,依各港務管理機關規定辦
              理。
           (4)執行軍租客輪作業時,應要求承運航商依船舶進出港規定
              ,通報地區海巡機關派員執行船舶檢查;另搭船官兵比照
              搭乘海軍艦艇方式協調地區憲兵隊派員實施安檢。
    (三)水運作業安全管理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聯合水運勤務教範
          、國軍批號彈藥勤務教範、批號彈藥補給作業手冊及各軍種序
          號彈藥裝載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危險軍品及械彈運輸安全規定:
          1.危險軍品、槍砲、彈藥等管制性軍品均應依配運計畫及航次
            時間執行運輸,並依起運港通報到港日期、時間準時運抵指
            定港口碼頭,以隨到隨裝為原則,避免在港區(作業區)停
            留。但當日無法完成裝、卸載作業時,應執行封艙管制。
          2.執行危險軍品裝、卸載作業,應採取嚴密管制及戒護措施,
            並協調地區憲警人員、消防車、船擔任警戒任務。作業前應
            集合參與作業人員重申安全規定,並嚴禁於劃定之作業區域
            攜帶火種及吸煙。
          3.執行彈藥裝、卸載作業時,撥發彈庫應派遣專業軍官到場指
            導及維護作業安全;並恪遵油、彈(含各類高壓汽瓶及產生
            電流軍品)不得混裝運送之規定。
          4.危險軍品如包裝不良或裝載不確實者,承運單位應立即要求
            撥發單位重新檢整包裝或要求裝載穩固後始得運輸。必要時
            ,承運單位可拒運,以維運輸安全。有關各類型批號彈藥打
            板、裝載方式,統由陸軍司令部彈藥業管單位依國軍批號彈
            藥勤務教範及批號彈藥補給作業手冊規範之;序號彈藥則由
            各軍種依專業,考量彈種、特性完成規範。
          5.執行危險軍品及械彈運輸,港勤部隊主官應親臨督導作業,
            運行途中均應派員押運,隨時掌握運行途中之安全及處理突
            發事件。
          6.彈藥運抵港口後,發現包裝破損、彈體外露或裸運者,隨艦
            (船)調查員押運人員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會同相關人員清
            點、處理及詳細記錄;如情節嚴重或有遺損情事,應循戰情
            系統回報本部聯合作戰管制中心(綜合後參官)。
〔立法理由〕
第四款第一目及第六目,酌作文字修正。

九、一般規定:
    (一)各作業權責單位應依規定時程召開運輸會議及裝、卸載清運協
          調會,受邀集單位均應配合參加,並遵照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實施運輸航次作業前,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
          備大隊、陸軍地支部應先召開航前或清運協調會,編組作業人
          員、律定艦(船)到港開艙時間、調配港勤作業兵力及機具,
          並規定人員及軍品必須依通報時間到港。
    (三)外島運輸協調會議內容因涉及海運計畫兵力、航次時間及運輸
          項量,洩密後足以危害船團安全及影響外島後勤支援,會議機
          密等級定為「機密」屬軍事機密;會議資料保密一年後解密,
          並應保存三年始得銷毀。
    (四)外島運輸計畫經核頒後,各單位必需依計畫航期執行。如採軍
          運而因天候影響,有航安顧慮時,得由海軍運輸支隊決定延後
          發航,惟至遲應於原計畫開航時間前十二小時以電報及電話通
          報相關單位配合因應。
    (五)風季期間(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一日止)執行外島運輸,
          應依運輸計畫於發航前四十八小時完成裝載備便,如因天候影
          響,有航安顧慮時,由海軍運輸支隊依海象、潮汐狀況,決定
          提前發航時間,惟至遲應於發航前二十四小時通報各友軍單位
          配合因應,有關通報作業程序由海軍另訂規定辦理。
    (六)海軍各運輸支隊應於運輸航次發航前七十二小時完成納編 LST
          艦運輸兵力(風季期間如當航次為二艘任務艦,其中乙艘須再
          提前二十四小時納編),靠泊於指定碼頭,以利裝載作業。
    (七)各金、馬、澎防部駐臺勤務支援中心或連絡處,當接獲通知提
          前或延後發航時,應儘速通知前運官兵配合報到搭艦時間。
    (八)海軍艦艇或軍租客輪延航時,搭乘官兵如有住宿需要,應提供
          官兵於任務艦(船)上住宿,惟防區應指派帶隊官負責管理,
          並配合艦(船)作息。
    (九)任務艦(船)因天候或機械故障等因素影響,需暫時靠泊時,
          帶隊官及任務艦(船)相關業務承辦人應負責協調艦(船)泊
          地之防區協助艦(船)上官兵食宿相關事宜。
    (十)外島運輸計畫經核頒後,如需增加、取消或減併運輸航次,由
          需求單位(陸、海、空軍司令部或金、馬、澎防部、東引指揮
          部、烏坵守備大隊)以電稿或傳真方式,儘速呈報本部簽奉核
          准後,辦理運輸計畫修正。
    (十一)各外島經常可用之灘頭,防區應維持灘頭作業能量與確保灘
            頭整備之需要。
    (十二)烏坵地區軍運作業於左營港以LSD艦載運LCU艇執行運輸裝、
            卸作業時,其作業及交接權責由海軍負責,裝艙單於完成簽
            退後副知陸軍第四地支部彙整;委商運輸作業仍由陸軍地支
            部負責,並依約要求承商配合執行裝、卸載及軍品交接作業
            。
    (十三)有關動員實施階段之水運作業,另依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
            運輸及軍品運輸交通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十、督導檢查:
    (一)定期業務督導:
          1.本部每年結合一級輔導一級對各計畫、執行水運作業單位實
            施督導一次(業務督導項目表如附件七)。
          2.陸、海軍司令部每半年對所屬執行水運作業單位實施督導一
            次。
          3.陸軍地支部每季對所屬港勤部隊實施督導一次。金、馬、澎
            防部及東引指揮部每季對所屬防區配屬之港勤部隊實施督導
            一次。
    (二)不定期作業督導:
          1.本部配合運輸作業航次,至本島各港勤部隊、金、馬、澎防
            部、東引指揮部及烏坵守備大隊防區實施督導一次(檢查項
            目表如附件八)。但為配合任務執行,得併定期業務督導實
            施。
          2.陸、海、空軍司令部於所屬部隊執行專案運輸時,均應編組
            前往督運。
          3.陸軍地支部每季對所屬港勤部隊實施督導一次。金、馬、澎
            防部及東引指揮部每季對所屬防區配屬之港勤部隊實施督導
            一次。
          4.各港勤部隊於執行港口裝、卸、灘頭清運時,陸軍地支部、
            金、馬防部支援營、東引指揮部支援連及烏坵守備大隊均應
            完成作業編組,並指派作業軍官或督導軍官全程督導,並紀
            錄備查。
〔立法理由〕
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十一、獎懲基準:
      (一)獎勵:
            1.年度確按期程策頒相關計畫及規定,並落實執行各項運務
              ,且執行憑證齊備,無任何危安情事,確保運務達成者,
              業務主管嘉獎一次、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如有精進作法
              或前瞻規劃與建議者,業務主管嘉獎二次、業務承辦人記
              功一次。前述之相關獎勵績點由單位自行檢討。
            2.執行重大運輸專案,圓滿達成任務,對達成戰備整備或提
              昇軍譽有功者,由陸、海、空軍司令部將執行成效及作業
              紀實呈報本部專案檢討議獎。
      (二)懲處: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務承辦人申誡一次:
             (1)無故未參加外島運輸協調會。
             (2)無故逾越運輸申請時限,經臨時要求增運,未致生軍事
                上之不利益。
             (3)與運輸任務有關之艦(船)設施及港勤機具未完成整備
                。
             (4)運輸航次作業變更,延宕作業通報時效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務主管申誡一次、業務承辦人申誡
              兩次:
             (1)本部令頒之規定、計畫或政策指導未簽報單位主官核閱
                。
             (2)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運務,屬累犯。
             (3)年度內未曾對下級單位實施督導及檢查。
             (4)未確實管制運量,造成運能及預算浪費情節重大。
             (5)未依時限回報本部督導缺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主官申誡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
              次、業務承辦人記過一次:
             (1)未依本部令頒之督導實施計畫,按業務計畫、執行、考
                核檢卷受檢或偽造業務資料。
             (2)未轉頒或策頒本作業規定、年度實施計畫或相關規定。
             (3)未按月召開外、離島運輸協調會,影響運輸任務之達成
                。
             (4)執行運務未依安全規定,有影響安全之虞。
             (5)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運務,累犯情節嚴重。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主官記過一次、業務主管記過二
              次、業務承辦人記大過一次:
             (1)因作業疏失嚴重影響運輸任務。
             (2)執行運務未依安全規定,導致危安情事發生。
      (三)執行國軍水運作業涉及違法情事者,移送憲警機關依法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序言,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各目之「者」字
    ,以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