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水運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訂定生效
,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生效。茲配合國
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後備指揮部」,為符合實務需要及法制體例,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法制體例。(修正規定第一點、第八點、第十點
及第十一點)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銜稱調整為「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