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
  利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
  擔之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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