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 利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 擔之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