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為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特設置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遷)建眷村之工
      程及土地墊款。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本基金設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
  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
  關機關、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得視任務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
  員,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
  利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
  擔之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