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軍事任務需要,並遵國有財產法,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俾使官
兵落實需求、獲得、儲存、分配等補給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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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軍品及軍用器材:屬國軍所有且於軍事用途上有直接效用
之各種補給品,必需品及裝備(其範圍為國軍補給品十大分類如附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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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定不適用於下列之單位或設備:
(一)凡以基金為預算單位者。
(二)已實施民營化單位(不含國有民營單位)。
(三)辦公室自動化之文書、資料處理等資訊設備(含週邊設備)。
(四)文藝、文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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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責區分(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各機關(單位)權責劃分表如附錄二
):
(一)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為國軍國有財產主管單位。
(二)國防部主計局:
為軍品及軍用器材會計帳務機關。
(三)國防部戰略規劃司:
1.國軍各級部隊組織編制與裝備配賦核議。
2.編裝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管理。
(四)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為後備部隊編成所需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動員及專屬動員設備
與設施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五)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為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不含兵科學校)的管理單位,
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為人事勤務(含軍墓勤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
訂與建案審查。
3.督導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不含兵科學校)裝備管理。
4.督導人事勤務(含軍墓勤務)裝備管理。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1.為情蒐(含電偵、氣象、測量、特種作戰監視、特殊偽裝及
偵察)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情蒐(含電偵、氣象、測量、特種作戰監視、特殊偽裝
及偵察)裝備」管理。
(七)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1.為核子、化學與生物防護裝備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
訂與建案審查。
2.為後備部隊編成所需各類武器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
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3.督導核子、化學與生物防護等類裝備管理。
4.督導後備部隊編成所需各類武器裝備等類裝備管理。
(八)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1.為通信電子裝備、資訊戰裝備、 C4ISR裝備及電戰裝備(不
含 C4ISR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
查。
2.督導C4ISR裝備、資訊戰裝備等二類裝備管理。
(九)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依據各管理機關(單位)列管之軍品及軍用器材,彙整各類
軍品及軍用器材資訊帳籍,定期、不定期或專案提供管理單
位管制、查核使用。
2.督導兵工裝備、工兵裝備、經理裝備等三類裝備及戰備補給
品管理。
(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為政治作戰裝備(含遂行政治作戰、心戰)的管理機關,並
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政治作戰裝備(含遂行政治作戰、心戰)裝備管理。
(十一)國防部軍醫局:
1.為軍醫裝備(含軍醫院之醫療裝備、衛材、生物毒害衛勤
醫療)的管理機關,並負責裝備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
2.督導軍醫裝備(含軍醫院之醫療裝備、衛材、生物毒害衛
勤醫療)裝備管理及醫療裝備修護所需另件管理。
(十二)國防部軍備局:
依據軍品及軍用器材定義,鑑濾所屬單位之軍品及軍用器材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覈實管理。
(十三)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1.為訓練裝備(含模擬器)、兵科學校軍事教育訓練裝(設
)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訓練裝備及兵科學校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管理。
(十四)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為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之經管機關,負有該機關所有軍品及
軍用器材之料帳、保管、處理責任。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
八條條文、「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及同日制定公布,經行
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之業務,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負責,爰將
第四點所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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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軍品、軍用器材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應依技術命令、藍圖、相關文獻及國軍軍品料
號管理作業程序編訂料號,並納入帳籍管理,以遂行後勤管理
及確保料帳相符。
(二)各經管機關軍品及軍用器材之申請(籌補)、獲得、存儲、分
配及後送等,應依國軍後勤要綱規定,按軍種特性,分別訂定
完整作業程序(含修護、補給作業手冊及資訊管理作業手冊)
,使作業制度化。
(三)後勤資訊管理系統,應按實需建立。
(四)凡拾(案)獲軍品或軍用器材,應主動繳交就近地區補給單位
(或軍事單位)暫存。
(五)不當持有軍品及軍用器材(指未依權責於執行任務或場所持(
攜)有軍品及軍用器材皆屬之)者,單位主官(管)應追查原
因,依行為人身分所適用之各該懲罰規定予以懲罰,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法辦。
(六)涉及國家機密裝備,其管制作為及處置措施,均應依國家機密
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七)各經管機關應將軍品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年度講習及後勤教育
訓練流路辦理施教。所屬各級應運用軍士官團教育及軍法(紀
)宣教時機,強化官兵本職學能及法紀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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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管軍品及軍用器材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稽察外,
國防部管理單位對於各軍種經管機關及各軍種經管機關對所屬
單位軍品及軍用器材保管、使用及處理情形,應為定期(每年
)、不定期與專案之檢查。如有帳料不符,則檢討分析原因及
辦理帳籍調整,不當遺失或損壞則依第七點規定辦理核賠。
(二)軍品及軍用器材之帳籍登記與保管及建立資訊管理,由各軍種
經管單位依權責囑託所屬機關、部隊為之,並按下列原則辦理
:
1.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應設置經常保管人,並善盡保管責任,
除應按單位任務之特性,建立移交制度外,單位主官、主管
或保管人員異動時,應由上一級單位或指派監交人員辦理交
接,並列冊點交記錄備查。
2.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帳籍登記與保管,及建立資訊管理,應
分層/分人負責。
3.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之資訊管理,應遵國軍軍品料號管理作
業程序辦理。
4.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上級單位應定期/不定期督導,以稽核
管理現況。
(三)各軍種經管單位對於所經管軍品及軍用器材之增減、保管、移
轉、處理等事務,應按軍種補給手冊所列憑單及其他有關作業
要點、國家法令等規定辦理。
(四)各軍種經管單位對於所經管之軍品及軍用器材,辦理報廢作業
時,依軍品及軍用器材審核報廢處理流程(如附錄三),並按
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如附錄四)辦理報
廢。
(五)各項處理補給作業憑證、簿籍、報表等,應妥善保管;已屆保
管年限,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者,應報請上一級機關同意後
為之。
(六)各軍種經管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軍品及軍用器材,單項修護成本
不得高於單項當年度物料主檔所列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五。至於
再籌補不易者,則應由軍種決策維修方式或其它替代方案訂定
。
(七)軍品或軍用器材之增減、保管、移轉、應按異動情況造具紀錄
每月五日前列印前一個月異動資訊並按檔案法妥存保管。
(八)軍品納入國軍五年汰除計畫、或專案奉核定汰除,軍用器材並
經權責單位鑑定為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時,單位仍應具有保管責
任,俟依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完成相關作業
程序,方准解除保管責任。
(九)各軍種經管機關,對於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之統計分析資料與
文件,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
(十)各軍種經管機關,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
行細則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律定所
屬機敏裝備(含軍用器材、文件)之保密作為。
(十一)各單位運用公務預算採購之軍品及軍用器材,應於完成驗收
辦理結報預算時,同時檢附軍品及軍用器材採購接收明細表
(如附錄五)供主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預算支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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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賠償責任:
(一)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
致軍品及軍用器材遺損,涉及刑事責任者,由管理機關(單位
)移送法辦,並追究其賠償責任。管理單位應就案情詳實調查
,檢具相關事證及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如係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應檢具相關事證(調查報告、災害因素證明文
件影本、現場照片與修護技術鑑定報告、憲警報告)及主官保
證書,經專案小組調查屬實後,依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報廢分
級核定金額表辦理核銷,凡屬本部或審計部審核權責,一律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陳報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報賠核銷。
(二)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應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
條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如有違反者,主管機關
或管理單位對於有關人員應依法查究責任,並責令賠償損失。
其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院究辦。
(三)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未遵審計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
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軍品或軍用器材保
管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由數人共同經管軍品及軍用器材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
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
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
(五)軍品及軍用器材之賠償標準,依損壞時之物料主檔所列單價計
算(凡單價以美金等外幣計算者,一0九年十月一日前,以軍
品獲得年度計畫匯率、一0九年十月一日以後,以採購交貨付
款匯率,轉換為新臺幣列計),並按已使用年限折舊計算之。
另損壞軍品或軍用器材,可以恢復原軍品功能之修護,其修護
所支出材料費用,應按材料款覈實賠償。
(六)各軍品於建案籌建時,所訂定全壽期即為使用年限,其折舊計
算方式係以取得成本減去預估殘值(係以取得成本乘以百分之
一計算)除以使用年限。
(七)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
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
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如危險之發生,行為人有責任
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國軍裝備遺失須逐級由主官切結保證,以釐清責任,避免衍生
不法情事。
(九)基於戰備、演訓、救災視同作戰,各級部隊於執行戰備、年度
演習、訓練、救災及其準備(如機動訓練、裝備保養動力測試
等專案任務)、善後等直接相關作業,肇生軍品及軍用器材毀
損時,如經查明已善盡保管人責任,則依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
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辦理帳籍核銷。
(十)各司令部依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自行審查
核定報賠案件,應採專案專夾管理,並定期於每半年(每年六
月、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國防部提報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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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損軍品及軍用器材之懲罰原則: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之保管人遺損或盜賣所經管之裝備,應負賠償
責任,並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保管人身分所適用之各該懲罰規定
,按情節對所有疏失人員核予懲罰,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
辦。
(二)個人裝備遺損主官不負連帶責任;團體裝備遺損主官須負督導
不週之責。
(三)械彈遺失在未查明流向前,除先依規定辦理核賠除帳外,另須
由業管單位專案列管追查,並循指揮系統逐級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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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軍品及軍用器材核賠金額權限劃分:
依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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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賠款抵繳及期程:
(一)賠款金額可由當事人(裝備使用、保管人)於規定期限內自行
以現金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按國軍歲入歲出預算收繳作業規
定繳交。
(二)遺損調查─(各軍種)
1.應即刻處置,一般狀況不得超過三十日。
2.特殊災損於乙週內完成書面統計報告,調查完畢後三十日內
逐級呈報至國防部,並按不同管理機關分類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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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軍品及軍用器材核定報廢除帳之處理原則:
(一)凡軍品列入國軍武器裝備五年汰除計畫、或專案核定汰除案
者,及軍用器材經權責單位鑑定為不適用者且屬正常磨損者
,後續之處理應遵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第貳
項:處理權限,完成相關作業程序,方准解除保管責任。
(二)凡軍品或軍用器材未達使用年限損壞或未奉核定汰除或轉運
用者,依據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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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內部稽核作業:
(一)各經管機關每年應對管理軍品及軍用器材實施帳籍總校正與
紀錄備查。
(二)國防部各管理機關每年度應組成聯合督導小組,納編單位主
(會)計單位實施內部管理抽查工作(可視案情,酌予調整
督導小組成員)。
(三)各經管機關及其所屬應將軍品及軍用器材,分別依各類軍品
屬性律定檢查週期並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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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據財政部93年2月9日台財產接字第0930003985號函及行政院93年
3月5日院授主會一字第0930001442號函軍品及軍用器材免納入國有
財產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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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它:
(一)各單位所持有軍品或軍用器材毀損,依本規定經完成調查作
業後,其呈報、核定等作業權責,應遵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
核定金額表辦理,如因天然災害而致損失,其報損作業,檢
附之證明文件,如有取證之困難,可由內部審核人審查,並
填製軍品及軍用器材毀損報廢單(如附錄六)為核辦之依據
;另毀損之軍品及軍用器材,如有立即清理處置之必要者,
可循內部審核程序並完成主官保證後,先行申補處理,再續
辦報損手續。
(二)軍品及軍用器材經管人員,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
占行為者,加重處分。
(三)因應技術更新需求及預算效益,部分財物雖未毀損,但有更
換必要,可檢討汰舊換新,並報請審計機關備查後執行。
(四)凡軍品及軍用器材須跨政府部門或機構之調借(撥)作業,
應向國防部(管理機關)申辦之。
(五)機敏性裝備,依保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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