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國防部國勤軍整字第1100234495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立法總說明

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
日訂定生效,歷經四次修正,最近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生效。茲
配合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
八條條文、「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及同日制定公布,經行
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之業務,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負責,爰修
正本規定第四點將「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之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
民防衛動員署」。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權責區分(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各機關(單位)權責劃分表如附錄二
    ):
    (一)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為國軍國有財產主管單位。
    (二)國防部主計局:
          為軍品及軍用器材會計帳務機關。
    (三)國防部戰略規劃司:
          1.國軍各級部隊組織編制與裝備配賦核議。
          2.編裝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管理。
    (四)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為後備部隊編成所需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動員及專屬動員設備
          與設施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五)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為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不含兵科學校)的管理單位,
            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為人事勤務(含軍墓勤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
            訂與建案審查。
          3.督導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不含兵科學校)裝備管理。
          4.督導人事勤務(含軍墓勤務)裝備管理。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1.為情蒐(含電偵、氣象、測量、特種作戰監視、特殊偽裝及
            偵察)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情蒐(含電偵、氣象、測量、特種作戰監視、特殊偽裝
            及偵察)裝備」管理。
    (七)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1.為核子、化學與生物防護裝備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
            訂與建案審查。
          2.為後備部隊編成所需各類武器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
            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3.督導核子、化學與生物防護等類裝備管理。
          4.督導後備部隊編成所需各類武器裝備等類裝備管理。
    (八)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1.為通信電子裝備、資訊戰裝備、 C4ISR裝備及電戰裝備(不
            含 C4ISR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
            查。
          2.督導C4ISR裝備、資訊戰裝備等二類裝備管理。
    (九)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依據各管理機關(單位)列管之軍品及軍用器材,彙整各類
            軍品及軍用器材資訊帳籍,定期、不定期或專案提供管理單
            位管制、查核使用。
          2.督導兵工裝備、工兵裝備、經理裝備等三類裝備及戰備補給
            品管理。
    (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為政治作戰裝備(含遂行政治作戰、心戰)的管理機關,並
            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政治作戰裝備(含遂行政治作戰、心戰)裝備管理。
    (十一)國防部軍醫局:
            1.為軍醫裝備(含軍醫院之醫療裝備、衛材、生物毒害衛勤
              醫療)的管理機關,並負責裝備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
            2.督導軍醫裝備(含軍醫院之醫療裝備、衛材、生物毒害衛
              勤醫療)裝備管理及醫療裝備修護所需另件管理。
    (十二)國防部軍備局:
            依據軍品及軍用器材定義,鑑濾所屬單位之軍品及軍用器材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覈實管理。
    (十三)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1.為訓練裝備(含模擬器)、兵科學校軍事教育訓練裝(設
              )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訓練裝備及兵科學校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管理。
    (十四)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為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之經管機關,負有該機關所有軍品及
            軍用器材之料帳、保管、處理責任。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
八條條文、「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及同日制定公布,經行
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之業務,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負責,爰將
第四點所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