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權責區分(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各機關(單位)權責劃分表如附錄二
):
(一)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為國軍國有財產主管單位。
(二)國防部主計局:
為軍品及軍用器材會計帳務機關。
(三)國防部戰略規劃司:
1.國軍各級部隊組織編制與裝備配賦核議。
2.編裝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管理。
(四)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為後備部隊編成所需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動員及專屬動員設備
與設施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五)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為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不含兵科學校)的管理單位,
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為人事勤務(含軍墓勤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
訂與建案審查。
3.督導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不含兵科學校)裝備管理。
4.督導人事勤務(含軍墓勤務)裝備管理。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1.為情蒐(含電偵、氣象、測量、特種作戰監視、特殊偽裝及
偵察)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情蒐(含電偵、氣象、測量、特種作戰監視、特殊偽裝
及偵察)裝備」管理。
(七)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1.為核子、化學與生物防護裝備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
訂與建案審查。
2.為後備部隊編成所需各類武器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
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3.督導核子、化學與生物防護等類裝備管理。
4.督導後備部隊編成所需各類武器裝備等類裝備管理。
(八)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1.為通信電子裝備、資訊戰裝備、 C4ISR裝備及電戰裝備(不
含 C4ISR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
查。
2.督導C4ISR裝備、資訊戰裝備等二類裝備管理。
(九)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依據各管理機關(單位)列管之軍品及軍用器材,彙整各類
軍品及軍用器材資訊帳籍,定期、不定期或專案提供管理單
位管制、查核使用。
2.督導兵工裝備、工兵裝備、經理裝備等三類裝備及戰備補給
品管理。
(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為政治作戰裝備(含遂行政治作戰、心戰)的管理機關,並
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政治作戰裝備(含遂行政治作戰、心戰)裝備管理。
(十一)國防部軍醫局:
1.為軍醫裝備(含軍醫院之醫療裝備、衛材、生物毒害衛勤
醫療)的管理機關,並負責裝備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
2.督導軍醫裝備(含軍醫院之醫療裝備、衛材、生物毒害衛
勤醫療)裝備管理及醫療裝備修護所需另件管理。
(十二)國防部軍備局:
依據軍品及軍用器材定義,鑑濾所屬單位之軍品及軍用器材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覈實管理。
(十三)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1.為訓練裝備(含模擬器)、兵科學校軍事教育訓練裝(設
)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訓練裝備及兵科學校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管理。
(十四)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為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之經管機關,負有該機關所有軍品及
軍用器材之料帳、保管、處理責任。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
八條條文、「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及同日制定公布,經行
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之業務,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負責,爰將
第四點所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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