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修正本規定訂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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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為受理其所屬輔導幹部,申
請本規定各項給付請領之執行單位。
〔立法理由〕 本規定係為辦理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各
項給付而訂定,並依本規定執行各項給付業務,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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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給付之申請及核定:
(一)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期間致傷病或身心障礙者:
1.由傷病或身心障礙輔導幹部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
附聘任證書、公文書或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證書(擇一檢附
)、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醫療機構治療收據(醫療費用
收據正本或醫療費用證明書),向所屬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2.執行單位經審查身分無誤後,填具傷亡(失蹤)報告(如附
件二),併同前目證明文件,呈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
備指揮部。
(二)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期間致死亡者或失蹤為死亡之宣告
:
1.由遺族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並檢附聘任證書、公文書
或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證書(擇一檢附)、死亡證明書及親
屬關係證明文件,向所屬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2.執行單位經審查身分無誤後,填具傷亡(失蹤)報告(同附
件二),併同前目證明文件,呈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
備指揮部。
(三)前二款申請案件,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應逐項審
查,函送全民防衛動員署召開審定會議核定後,由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交執行單位通知當事人或領受給付受益
人。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原「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室」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另配合國防部組織
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併予修
正銜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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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給付之案件,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製發給付通報
令後,交執行單位通知當事人或領受給付受益人,應於接獲書面通知
翌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請領給付資料表(附件三)及領受給付協議書(
附件四),並檢附戶籍資料(執行單位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
者,得免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送交執行單
位。
〔立法理由〕 「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
三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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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辦理請領各項給付案件時,得適時指派專人向當事人
或遺族說明請領給付相關程序,以加速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
(二)執行單位對於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期間致傷病、身心障
礙或死亡者,應向其原服務單位查證,無法依其本職身分有關
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始得依本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三)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權利,應由
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但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
已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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