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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 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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