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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