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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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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 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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