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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六十一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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