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
迫或恐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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