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犯本條例之罪者,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非現役軍人由司法機
  關審判。但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審判機關審
  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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