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編   非常上訴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
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
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關於非常上訴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