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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 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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