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 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 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 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