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
      導與獎懲之擬議。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
  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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