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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補償金者,以受裁判者之子 女為先。如有於申請前死亡者,由其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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