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裁判者之配偶與其他順序之申請人,其補償金分配比例,依下列各款
  定之:
  一、與受裁判者之子女同為申請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
  二、與第二條第三項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
      配比例為二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人於申請前死亡者,其應得之補償金,由其最近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之。分配之人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按人數平均分
  配。
  申請人為受裁判者之父母或兄弟姊妹者,如同一順序之申請人有數人時
  ,其補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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