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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 者,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 基金會)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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