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使國軍醫院對於醫療急難捐助款能依相關規定收支並有效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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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來源
(一)民眾捐款。
(二)各界機關團體捐款。
(三)捐款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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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助款管理方式
(一)設帳管理:捐助款需納入國軍醫院之「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
金(醫療事業)」應付保管款項下設帳管理。
(二)成立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會:為有效管理醫療急難捐助款
,應成立管理會,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審議補助款收支運用
情形。有關管理會組織、成員職掌、人數與資格及會議召開時
程等應明訂於各醫院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要點內容。管理
會主席由院長擔任,成員人數以八至十二人為限。
(三)收據開立:國軍醫院收到捐款人捐款後,應開立收據摯交捐款
人收執。另指定補助對象及用途,應於收據上註明。
(四)補助對象:至國軍醫院就醫之貧困病人,其補助條件如下
1.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鄉、鎮、區公所發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家境清寒(檢具村、里長清寒證明)。
3.孤苦無依或生活貧困之軍(遺)眷、榮(遺)眷、軍人、榮
民。
4.家中經濟突遭變故。
(五)補助對象評估:補助對象須經國軍醫院社工人員評估家庭確有
緊急經濟困難並影響其就醫,致使無力負擔就醫所衍生之相關
醫療急難費用。
(六)補助項目
1.家庭貧困、無依病人所需之醫療費用。
2.前款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之輔具、照護、康復、喪葬、伙食
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
3.捐款人或捐款單位指定對象或用途之捐款,依其指定使用。
(七)申請程序
1.社工人員評估病人需求後,依據其社經地位、家庭或社會支
持系統、疾病影響及癒後狀況等,完成資料彙整及轉介單填
寫,檢附醫師所開立診斷證明書或主治醫師核章之評估單(
附件一)、病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濟貧困證明文件。
2.補助費用單次在下列金額以下,會辦主計及監察單位,並簽
請單位主官核判,惟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核判;補助費用逾下
列金額者,須提報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會通過。
(1)少將級主官:新臺幣三萬元。
(2)上校級主官:新臺幣二萬元。
3.醫療急難捐助款款源若屬由其他機關團體捐(補)助者,單
次補助費用金額及撥付程序得從該團體補助辦法之規定,不
受前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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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規定
(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完成相關程序並經核定通過後,通知
病人或家屬至醫院填具領款單據,並協助病人繳納醫療費用。
(二)應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定期每季辦理公開徵信,並於
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將補助個案情形、捐款收支明細公告。
(三)管理會應每月定期將醫療急難捐助款明細、補助個案名冊、捐
助款收支明細(附件二至四)等收支運用情形,綜整存查。另
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呈報
軍醫局備查。
〔立法理由〕 1.修訂第四點第三項。
2.配合審計部109年1月13日台審部二字第1082001806號函審核通知事項,
據以進行修訂,以完善制度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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