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醫院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使國軍醫院對於醫療急難捐助款能依相關規定收支並有效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之。

二、經費來源
    (一)民眾捐款。
    (二)各界機關團體捐款。
    (三)捐款孳息。

三、捐助款管理方式
    (一)設帳管理:捐助款需納入國軍醫院之「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
          金(醫療事業)」應付保管款項下設帳管理。
    (二)成立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會:為有效管理醫療急難捐助款
          ,應成立管理會,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審議補助款收支運用
          情形。有關管理會組織、成員職掌、人數與資格及會議召開時
          程等應明訂於各醫院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要點內容。管理
          會主席由院長擔任,成員人數以八至十二人為限。
    (三)收據開立:國軍醫院收到捐款人捐款後,應開立收據摯交捐款
          人收執。另指定補助對象及用途,應於收據上註明。
    (四)補助對象:至國軍醫院就醫之貧困病人,其補助條件如下
          1.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鄉、鎮、區公所發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家境清寒(檢具村、里長清寒證明)。
          3.孤苦無依或生活貧困之軍(遺)眷、榮(遺)眷、軍人、榮
            民。
          4.家中經濟突遭變故。
    (五)補助對象評估:補助對象須經國軍醫院社工人員評估家庭確有
          緊急經濟困難並影響其就醫,致使無力負擔就醫所衍生之相關
          醫療急難費用。
    (六)補助項目
          1.家庭貧困、無依病人所需之醫療費用。
          2.前款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之輔具、照護、康復、喪葬、伙食
            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
          3.捐款人或捐款單位指定對象或用途之捐款,依其指定使用。
    (七)申請程序
          1.社工人員評估病人需求後,依據其社經地位、家庭或社會支
            持系統、疾病影響及癒後狀況等,完成資料彙整及轉介單填
            寫,檢附醫師所開立診斷證明書或主治醫師核章之評估單(
            附件一)、病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濟貧困證明文件。
          2.補助費用單次在下列金額以下,會辦主計及監察單位,並簽
            請單位主官核判,惟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核判;補助費用逾下
            列金額者,須提報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會通過。
           (1)少將級主官:新臺幣三萬元。
           (2)上校級主官:新臺幣二萬元。
          3.醫療急難捐助款款源若屬由其他機關團體捐(補)助者,單
            次補助費用金額及撥付程序得從該團體補助辦法之規定,不
            受前款之限制。

四、一般規定
    (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完成相關程序並經核定通過後,通知
          病人或家屬至醫院填具領款單據,並協助病人繳納醫療費用。
    (二)應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定期每季辦理公開徵信,並於
          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將補助個案情形、捐款收支明細公告。
    (三)管理會應每月定期將醫療急難捐助款明細、補助個案名冊、捐
          助款收支明細(附件二至四)等收支運用情形,綜整存查。另
          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呈報
          軍醫局備查。
〔立法理由〕
1.修訂第四點第三項。
2.配合審計部109年1月13日台審部二字第1082001806號函審核通知事項,
  據以進行修訂,以完善制度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