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規定
(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完成相關程序並經核定通過後,通知
病人或家屬至醫院填具領款單據,並協助病人繳納醫療費用。
(二)應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定期每季辦理公開徵信,並於
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將補助個案情形、捐款收支明細公告。
(三)管理會應每月定期將醫療急難捐助款明細、補助個案名冊、捐
助款收支明細(附件二至四)等收支運用情形,綜整存查。另
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呈報
軍醫局備查。
〔立法理由〕 1.修訂第四點第三項。
2.配合審計部109年1月13日台審部二字第1082001806號函審核通知事項,
據以進行修訂,以完善制度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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