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醫院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國防部國醫計畫字第109005249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醫務

立法總說明

國軍醫院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要點於 99年9月30日以國防部國醫計畫
字第0990007344號令訂定生效,其後歷經四次修正,前次修正為國防部10
6年05月09日國醫計畫字第1060003666號令核定修正。
本次修正係依審計部109年1月13日台審部二字第1082001806號函審核通知
事項,爰修正本要點,修正概要如后:國軍醫院醫療急難捐助款收支管理
要點,應有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醫院每年捐助款收支運用情形,依公益
勸募條例之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呈報軍醫局備查。(
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一般規定
    (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完成相關程序並經核定通過後,通知
          病人或家屬至醫院填具領款單據,並協助病人繳納醫療費用。
    (二)應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定期每季辦理公開徵信,並於
          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將補助個案情形、捐款收支明細公告。
    (三)管理會應每月定期將醫療急難捐助款明細、補助個案名冊、捐
          助款收支明細(附件二至四)等收支運用情形,綜整存查。另
          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呈報
          軍醫局備查。
〔立法理由〕
1.修訂第四點第三項。
2.配合審計部109年1月13日台審部二字第1082001806號函審核通知事項,
  據以進行修訂,以完善制度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