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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