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及相關法律
  事務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出庭及上訴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二、法規違章管制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裁罰案件更正之審理及核定。
    (三)辦理裁罰審議小組決議事項。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34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等事項。
    (五)稅務法令之轉行、整理及彙編。
    (六)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不含虛設行號案件)。
    (七)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公文收發及案件之管制、催辦。
    (九)績效之統計。
    (十)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之提會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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