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稅務資訊科掌理自動化作業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各項課稅資料蒐集、整
  理、通報、保管等事宜,分設八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系統第一至第三股:
    (一)電作資訊系統之開發設計及推行。
    (二)各項應用系統之執行及維護。
    (三)各項應用系統執行進度之擬訂及考核。
    (四)各項應用系統之評估、檢討、改進系統及整合規劃。
    (五)各單位對電作業務疑難問題之聯繫、協調及解決。
    (六)配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整體規劃及開發系統之試辦作業。
    (七)單元程式進館及改館作業。
    (八)自動化作業手冊之編撰及維護。
  二、機器操作股:
    (一)配合各單位之需求、產出各項資訊。
    (二)電腦設備新增、更新計畫之彙整、擬訂及經費預算之評估。
    (三)電腦設備之租購及管理。
    (四)電腦設備之耗材管理。
    (五)資料庫、磁碟空間之使用管理。
    (六)程式館之進、改館管理。
    (七)使用機時之統計分析及機器操作疑難問題之處理。
    (八)災變模擬及回復之演練。
    (九)機房門禁管理及作業環境之維護。
    (十)網路系統管理。
    (十一)稅務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操作管理。
    (十二)使用者通行碼配發與管制。
    (十三)配合國稅相關各類媒體申報作業之電作業務。
    (十四)備援作業之執行與管理。
  三、資料整理股:
    (一)課稅資料建檔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管控。
    (二)各種原始資料輸出清單之核對、更正及退查。
    (三)產出表報之查點、移送及回報管制。
    (四)各單位終端機人員登錄作業協調支援。
    (五)資料外包建檔連繫及彙整驗收。
    (六)繳款書之登錄、核算及與經收稅款處之查對。
    (七)繳款書報核聯委外影像掃瞄、存檔及調印。
  四、資料蒐集股
    (一)執行業務者各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通報。
    (二)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各項課稅資料(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蒐集、整理及通報。
    (三)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其他所得業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
          理及通報。
    (四)各項非扣繳資料之蒐集、整理、通報及管制。
    (五)分局、稽徵所非扣繳資料蒐集、整理、通報、管制作業計畫之
          擬訂、督導及考核。
    (六)執行業務所得、獨資合夥資本主營利所得及其他所得之通報及
          管制。
    (七)本局公告新聞紙蒐集及通報。
    (八)課稅資料之規劃及開發。
    (九)戶政資訊系統運用之規劃及連繫。
    (十)政府機關查調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作業。
  五、資料保管股
    (一)各類課稅資料之保管。
    (二)單照之管理及核發。
    (三)各類課稅案卷及原始資料之提供及運用。
    (四)營利事業申報內容更正案件之受理。
    (五)課稅資料逾保管年限之清理。
    (六)營利事業財產資料之查調。
    (七)營業稅申報零稅率及固定資產資料保管作業規劃、督導。
    (八)政府機關查調非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作業。
    (九)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調作業管制。
  六、管制股:
    (一)自動化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電作業務行事曆及電作需求之管制。
    (四)電腦圖書及系統文書之管理。
    (五)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六)各項綜合性業務之管制。
    (七)電作業務概算、預算編列彙整。
    (八)辦公室自動化作業應用系統執行及維護。
    (九)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