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與紀錄之核定,暨其他非由其主持之重要會
      議紀錄之核定。
  十一、財政部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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