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案件之調查、核定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十一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第一至第十股:
    (一)責任目標之規劃。
    (二)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之審查。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作業之籌辦。
    (六)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調查擬訂。
    (七)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報備案件之審查。
    (十一)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六)各類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十七)未申報案件核定作業之規劃。
    (十八)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增修
            訂作業彙辦。
    (十九)辦理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案件
            之核定。
    (二十)其他審查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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